简介:近年来,随着对程序的日益重视,程序性辩护成为一种新的、重要的辩护形式,这种辩护通过质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的程序违法,以达到影响诉讼进程及结局的最终目的。与传统的实体性辩护不同,这种辩护针对的是程序问题,通过质疑程序来影响诉讼结局。它的出现,不但丰富了辩护的手段和内容,而且也有助于维护程序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辩护很难为法院所接受,面对着诸多的程序性辩护,法院要么简单粗暴的直接予以拒绝,要么完全置之不理。[1]而由于缺乏独立的程序性上诉机制,对于法院的这种态度,被告人和辩护人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当被告人和辩护人一方面面对着诸多的程序违法,另一方面却又找不到有效
简介: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规定、尤其是对刑事上诉案件的监督规定得不够具体,当前对上诉案件的审判监督工作薄弱的原因之一是监督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却没有独立的、专门的机构对人民法院刑事上诉案件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简介:摘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后反悔提出上诉,是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焦点问题。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后提出上诉,不仅违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还进一步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认罪认罚后上诉问题是适用认罪认罚仍宽制度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系统性问题,可以从建立一审形式审查、完善二审书面审理和限制认罪认罚上诉权等方面进行探索,建构符合认罪认罚价值追求和刑事司法发展趋势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