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时下,关于搞好国有企业的有关文件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话:"要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有的同志还把确保出资人到位作为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对这种提法的科学性我们感到怀疑.
简介:摘要我国公司法要求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的材料之中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社团性的特征。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和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之中以及工商登记材料的股东经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所谓的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问题。1我国的法律没有对实际出资人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规定,但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第33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换言之,实际出资人的地位和权利在内部当事人之间是合法有效的,这表明法律间接承认了实际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