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际借贷交易中涉及的当事人地处不同的国家,相互之间可能互不了解,尤其是贷款人所面临的风险更大。一般来说,国际借贷交易中的借款人通常处在发展中国家,其社会的软环境和硬环境都处在发展和不稳定的状态,尤其是有关法律还不尽完善,缺乏强有力的保障。在这种条件下,贷款人是否愿意贷款将取决于其对有关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衡量及风险的分担是否满意。对于后者,律师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律师在整个借贷交易过程中的工作包括:对交易的基本架构做出计划和安排,起草有关的法律文件并就此代表当事人进行谈判;对交易的有关条件及法律后果做出解释并提出意见,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他们要对有关协议的有效性提出正式的法律意见书。本文试就有关
简介:摘要:如何抓住案件的案件事实,争议点,法院推定,推理过程或判决理由,对于撰写一份简明扼要的意见书显得尤为重要
简介:摘要院本文从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设立目的、现实偏差切入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制度技术和措施上的完善建议,以其在商事活动中进一步发挥好法律意见书的重要作用。
简介:专家意见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已久,虽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但已呈现出逐渐扩张的趋势。专家意见与民意既互为独立有时甚至相对立,但又相互吸收借鉴相辅相成。由于二者对于具体正义的理解不同,对于案件的事实情况掌握程度和法的规范的认识层次不同,专家意见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民意,但并不意味着必须总是与民意相一致。专家意见书最终的价值取向在于追求司法正义、实现司法公平,而民意往往具有道德性、非理性、易变性等特征,一份好的专家意见书应当坚持其价值追求。借鉴英美法中的“法庭之友”制度,通过明确专家意见书主体范围,规范专家意见书内容要件,实行专家意见书公开制,采用专家意见书质证制等对专家意见书进行合理规制,可以有效推动其良性发展。
简介:【摘要】近年来,专家意见常常在我国案件审判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笔者认为:专家意见书越来越频繁出入法庭,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造成了干扰。本文拟从专家意见书的定位及其对司法独立、公正造成的消极影响两方面来论证,并得出专家不应就审理中的案件向法庭提交意见书的结论。【关键词】专家意见书司法独立司法公正近来,在一些备受争议的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常会有一些专家发表意见看法,并向法庭提交专家意见书。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强烈的反响和激烈的讨论。支持者认为,专家的水平普遍高于司法人员,有他们加入司法活动,公平正义能够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反对者坚持,这根本就是扰乱司法秩序,谈何加速法治进程。社会上之所以会有如此多的质疑和讨论,并不仅仅因为“刘涌案”后,大众对专家意见诟病纷纷,还有“专家”在当下社会人们心中地位的变化,以及我国司法体制本身存在问题。那么在如此大环境下,怎样看待专家意见书更为合适?本文认为,专家不应就正在审理的案件向法庭提交专家意见书。
简介:<正>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这就说明了在《审计法》实施后,对审计结果确定了法律特定形式的审计文书,审计机关必须出具符合这种特定格式和法定形式要求的审计文书,方能使审计行为产生法律效力。审计意见书是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出具的对审计事项评价,表达意见和提出建议的行政法律文书,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式、审计实施时间等;(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三)审计评价;(四)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简介:判决的权威与对判决的异议,两者看似如水火而不能兼容,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并存不悖的。少数法官的不同意见得以伴随多数法官所形成的法院意见一并对外宣布,乃是英美法系的产物,德、法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早期对此制度均予以拒斥。二战后,大陆法系国家逐步转变传统的司法权威观念、开始采取一种在最高审级的法院有限适用“不同意见书”的制度模式。“不同意见书”制度具有彰显法院民主、强化法官说理、促进法律发展、抚慰败方心理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若干负面影响。因此一般仅限适用于疑难案件的裁判,且需要法官在自制美德的约束下才能达成功效。我国最高法院也存在引入”不同意见书”制度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