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大量的资料研究表明,在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过程中首次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且在现行的《民法典》中该项制度依旧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这项制度的出现有效修补了传统法律法规中关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些法律漏洞,不仅保障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市场交易秩序的和谐稳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因既存标准把握不严而滥用这项制度的现象,再加上该项制度中包含的法律法规比较抽象,直接导致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重用。基于此本文结合《公司法》、《民法典》、《九民纪要》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研究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人格混同的相关内容,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工作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简介:南振兴、郭登科在《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发表的《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文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探讨,该文主要内容摘要如下:建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法理是:法律赋予法人以独立人格建立了以法人为中心的出资者和债权人两大群体之间平衡的权益体系,在法人制度上实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但实践中出现的滥用法人人格的种种行为,使得法人人格得以确立与运行的法律支点发生位移,使得法人作为独立人格的内在要素受到毁损或纸灭,从而使得法人制度框架下的出资人群体与债权人群体之间的平衡权益格局发生了倾斜与离异,而修正这一失衡的公平权益体系必须建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是:(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简介:纳税人属于税法上的基本课税要素,其人格如何生成是税法理论研究中极其重要的难题。纳税人人格通常经由个体或组织体构造的法律形式拟制,其特殊性在于需要考察拟制者主观上是否不具合理商业目的、客观上是否有减少应纳税额的效果,亦即是否存在避税安排。税务机关可能承认或否认个体或组织体所拟制的"纳税人",除了外在的法律形式,税务机关还有可能关注"纳税人"是否具有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经济实质。对增值税一般和小规模纳税人、居民和非居民企业、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事先进行资格认定或个案批复,可以减少"纳税人"事后被否认的可能性,促使税务机关合理行使解释、适用税法的权力。
简介:法人人格否认,系由英美法系判例法引申出来的概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在全球多个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均有借鉴。我国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首次以立法形式引入法人人格否认的条款。在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法人人格否认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2017年10月1日,我国《民法总则》正式颁布颁布实施,并将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列入营利法人一章节。作为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总则部分,将法人人格否认列入其中,说明法人人格否认所发挥的作用不再局限于公司法领域,而是在整个民法领域都有统御全局的作用。《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立法领域的一大盛事,其中值得探讨、研究的问题不胜枚举。笔者不揣冒昧,将从法人人格否认的角度,综合分析中外立法的规定及沿革,并对其法理学基础、外延、内涵、构成要件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分析、论证,试图为建立完整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摸索出一条门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