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不动产登记机构是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服务性机构。随着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自身所面临的诸多风险不断显现。加快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开发与运用,对打造高效、便民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机构意义重大。
简介:摘 要:为保护善意受让人,法律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而适用善意取得最大且最复杂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具体来说即善意的认定标准、判断时点以及举证责任分配。《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延续《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以“不知道且无重大过失”为认定标准、以“受让时”为判断时点、以“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时,应承担证明责任”为责任分配方式。但学界和实践中对“重大过失”和举证责任分配仍有不同理解。笔者认为,受让人的注意义务除查阅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外,还应包括一定的调查核实义务,但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愈加完善,公信力愈高,不应赋予受让人过多的注意义务。关于善意的举证责任分配,应理解为无论是受让人主张善意取得,还是原权利人主张不构成善意,均由原权利人承担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