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民监督权的宪法规范含义不甚清晰,以宪法规范及体系化逻辑为依归的规范建构亟需展开。在“人民主权——人大——国家机构——公民”的宪法逻辑下,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可汇聚为“公众”,从而将针对国家机构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与公众监督对接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启动具有权威资源的人大监督,促成“公民”向“人民”的适度回归,由此既以合乎秩序的方式激活主权权威,也保持了宪法逻辑的动态循环。我国《宪法》第2条第2款、第3款与第41条,可依托主权者“人民”的“人大代表——公众——公民”的三种实体转换及内在关联,整合为由公民监督、公众监督和人大监督耦合而成的监督体系。信访作为公民监督权的实施机制,应据此进行机构、职权和立法位阶的调整,在回归宪法体制的同时,导入公民维权热情,打通公民监督与人大监督联接的关键节点,促进公民监督权宪制功能的发挥。
简介:议会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的核心和主要标志,是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学者和政客一向推崇分权制衡学说,西方议会实行倒阁、质询、国政调查、弹劾等一整套制度,这种监督、制约机制被誉为西方议会民主的“完美设计”。同封建君主专制相比,西方议会民主是历史的进步,它维护了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在历史上起过积极作用。但是,资产阶级民主不是最高形式的民主,它具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倒阁、质询、国政调查、弹劾……不过是资产阶级维护其阶级统治的手法,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不同派别之间的权力斗争,西方代议制提供的民主只是资产阶级内部的民主,至于伴随着议会制度而来的金权政治、玩弄权术、党争丑闻、政治腐败,等等,就更是西方议会政治所特有的现象。在当代西方世界,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议会能够避免这些政治丑闻。西方议会政治、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的实质是:它是“一种残缺不全的、贫乏的和虚伪的民主,是只供富人,只供少数人享受的民主。”
简介:【摘要】司法不公是一个非常严重而现实存在的问题,存在司法不公与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失之必要的监督有着巨大的关系。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通过实施个案监督,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但与此同时,由于各地具体实施个案监督的方式与途径各有不同,效果也有很大差异,同时也出现一些以个案监督之名,行干预司法之实的现象,因此、社会上一些人针对人大施行个案监督有颇多非议,特别是来自司法机关的非议之声更多,一些人认为人大实施的个案监督没有法律根据,甚至认为人大实施个案监督是破坏司法独立,干扰司法机关办案。笔者认为,人大实施个案监督是实现人大监督权的重要渠道,是各级人大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关键词】司法监督惩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