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瑕疵股权在我国目前公司实践中十分常见,交易时相对人并不易发现交易标的的权利瑕疵,由此引起的司法纠纷纷繁且复杂。其一,善意受让股权的第三人如需承担资本充实义务不甚公平,但如免除充实义务,又会伤及公司存续的资本基础。其二,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可能存在欺诈和重大误解等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但是任意的予以撤销又会损害交易安全。在维持公司稳定的基础上,如何平衡善意受让瑕疵股权的第三人与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本文试图从合同法的角度作出梳理与解释,并对相关司法解释及其征求意见稿进行评析。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延续了一贯通过司法解释约束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做法,在2005年《公司法》颁布之后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2010年底颁布的《司法解释(三)》大幅度补充和修订了规则,这一思路和《司法解释(二)》,以及将要出台的系列司法解释的思路是一贯的。随着2013年新《公司法》的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三)》也做出了相关修正,但仅及于极个别具体规则。对这一具体化和扩张性解释规则可分为公司作为主体的权利规则扩充、股东问的对抗性权利规则扩充、债权人保护规则扩充、与股权确认相关的规则扩充以及有限责任例外规则等并对该规则。应从中国公司立法的特点出发,就《司法解释(三)》中的优缺点、局限性进行分析,对这种规则背后的公司观念以及《公司法》的思维模式加以总结。
简介:司法解释是对现存法律的实际含义所作的一种说明。在我国,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为什么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呢?因“徒法不宜自行”,需要借助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操作,而法官个体之间存在着差异,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性、普遍性,必然要求由统一机关作出解释:任何法律都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立法者虽然是社会的精英,但想在立法过程中对所有的实际生活现状问题和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毫无破绽的规制,也是人力之所不能及的。当然可以从修改方面进行补救,但是修改法律的程序,成本太高,而且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看,也不能朝令夕改,保证法律的权威,然而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变化,当法律不能适应现实生活时,法律解释就充当缩小差距的角色,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简介: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内外市场经济中,公司作为其中主角,它的运营顺利与否、管理是否有序是衡量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准。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其知情权保障机制的完善对市场发展大有裨益。中小股东虽然相对大股东来说个体资金实力并不雄厚,但人数优势使得其对一国的经济制度和交易市场的信心及实际收益情况成了一国金融稳定和经济繁荣的最大助推力。通过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部分条文的分析,希望能够进一步解析完善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
简介:摘要:大多数法学家把股东知情权的概念定义为是法律允许股东通过查阅公司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帐薄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等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 然而,我国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仍有诸多不足,最近的《〈公司法〉司法解释 (四 ) 》对股东知情权规定的不足做出了修正,但仍存在需要完善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