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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闫瑞
  • 学科: 经济管理 > 企业管理
  • 创建时间:2009-03-13
  • 出处:《中外企业家》 2009年第3期
  • 机构:摘要:近年来,随着苏力先生的《法治与本土资源》一书的轰动,儒家思想便常常与本土联系在一起,似乎儒家思想就是本土资源,“挺孔”者认为国法不当违民意;“贬孔”者则称其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僵尸因素”。本文从儒家在现代社会的表现入手,试给出其较为恰当的定位,进而探究一些法治问题之症结。
  • 简介:摘要先秦儒家思想历经两千多年的历史演化和社会积淀,以非传统的表现形式寄寓于我国现代社会之中,是现代民间法形成的重要渊源。如何创造性地转化古典文化传统内的思想资源,是新时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历史使命。本文将儒家思想区分为官方儒学、民间儒家与古典儒家哲学思想,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儒家仁者之治、智者之治、心性之外化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积极意义。

  • 标签: 儒家 法思想 法治中国
  • 简介: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为何举步维艰、一波几折,而同具有儒家思想传统、曾为中华法系一员的日本为何能迅速地成为法治强国?从法律文化角度而言,关键的问题在于能否对传统的儒家思想适时地进行改造,从而正确处理好传统儒家文化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本文通过对中日法制现代化迥然不同的结果及其原因的分析,比较了传统儒家思想在中日法制现代化中的作用,最后指出,在中国要实现法制现代化不能抛弃也不能全盘继受传统的儒家文化,而必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传统儒家文化进行创造性转换;同时,对本土儒家文化和世界法律文明的优秀成果进行有机融合,从而实现法律的本土化和国际化的最佳整合

  • 标签: 儒家 法律文化 法制现代化 中日比较
  • 简介:一中国古代社会始终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宗法观念根深蒂固。与自然经济基础和宗法观念相适应的儒家思想,自西汉以来一直为历代君王所沿用,居于统治地位。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虽然出身寒微、自幼少识理义,但是置身于儒家思想浓炽的文化氛围中,他自然而然地吸收和继承了儒家思想,在进行兼并战争和建立、巩固明王朝的过程中,他都十分重视以

  • 标签: 朱元璋 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 宗法观念 继承 正统儒家
  • 简介:儒家思想所倡导的“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一直延续至今,“春秋决狱”与“亲亲相隐”更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儒家思想对于现代法制建设仍具有深远的影响.

  • 标签: 儒家法律思想 德主刑辅 春秋决狱 亲亲相隐
  • 简介:在先秦各学术流派中,西周宗法制度影响下产生的儒家思想源远流长,对后世影响深远。其中,儒家法律思想作为儒家文化的精髓,极大地体现了民本主义的精神。无论在对“民”的“关注”、“重视”上,还是在对统治者的“德”和“贤”的要求上,都极其明显地体现了民本主义的大方向。这可谓是一种相当理性而早熟的思维方式,但是由于文明的发展程度不够,以及没有相应配套的制度支持,使得“爱民”的目的无法达到,“民意”也遭到曲解。尽管如此,儒家思想中的“民本”精神的合理内容仍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值得我们借鉴。

  • 标签: 儒家法律思想 民本主义精神 仁政 爱民 护民
  • 简介:<正>1儒家思想对中华法系的影响及其在中国古代法中的地位越来越受到国内外研究中国法律史学者的重视。一部二十四史共有《刑法志》12篇,加上《清史稿·刑法志》成13篇。其作者及写作年代虽各不同,却有一个贯彻始终的思想基调,这就是儒家法律观。当代著名法律史学家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指出:"法家而外,从中国法律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来看,儒家的影响最深"。瞿先生又作《中国法律儒家化》专论一篇,认为中国法律儒家化"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甚为精当。所以,研究中华法系和中国古代法文化若舍弃儒家

  • 标签: 儒家法 法思想 中国法律史学 中华法系 儒家化 孔子
  • 简介:<正>伦理本位是儒家文化的一般概括;法律,自然是居于从属的地位了。所谓“德主刑辅”实即道尽了儒家文化的形质。法律儒家文化中的角色基本上是工具性的,用较规范的“体用”范畴来表述,“体”是道、是德,“用”才是法、才是律,简言之,似乎可以称作“道德为体,法律为用”。虽然儒家文化历二千多年几多变易、几度沉浮、流派纷呈、歧见迭出,乃至有进步与保守的分野,尤其在近代,但在这层体用关系上却自然而然而又似乎令人费解地保持了惊人的一致。所以有位美籍华裔学者金勇义先生在比较东西方法律文化特质之差异时直截指称:“在传统中国,法律被认为是人们在社会中实现道德理想的工具。法律与道德相比不是绝对的和至高无上的,而且人们应当首先受到的是道德规范的调整,也就是儒家在为治和司法中的道德原则。”“这可以称为中国的道德决定论。”

  • 标签: 儒家法 儒家文化 陆九渊 道统 圣人之道 伦理本位
  • 简介:在政治与法律理论的领域中,创造性地转化自身文化传统内的思想资源有助于学者更好地把握和解决当代问题。这种创造性转化固然面对多种挑战,但仍可找到妥当的方法来开展。以儒家政治与法律思想为例,首先需要对"儒家思想"进行概念厘清,区分儒家政治意识形态、民间儒家伦理观念与古典儒家哲学思想。在此基础上以批判分析的方法来展开哲学解读。这种解读的有效性与正当性要求解读者遵循"善意原则",对古典文本整体进行同情的创造性解释。在合适的情形下还应当运用"概念—构想"、"去语境化的功能比较"和"整体论解释"三种方法来沟通古代经典与当代理论,以此来衔接古典思想资源与当代理论关切。

  • 标签: 创造性转化 儒家法律思想 善意原则 整体论解释
  • 简介:(二)、西方自然法和中国儒家存在的时段是不同的,儒家和西方不同,儒家和西方自然法的本质是相同

  • 标签: 儒家法 法本质区别 法西方
  • 简介:法律儒家化,法律儒家化,  瞿同祖先生在其《中国法律儒家化》一文中指出摘要

  • 标签: 儒礼 儒家化 化儒
  • 简介:(2) 汉律唐律儒家思想应用之对比两朝统治者的统治思想和法律都是儒家化的产物,儒家的仁政思想在法律中也得以具体表现,在唐律中儒家思想成为了法律的指导思想

  • 标签: 儒家化 分析法律 法律儒家
  • 简介:学界通说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中国的法制史其实就是一部刑法史,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主要就是刑法思想。中国古代,以'德主刑辅'为核心的儒家治思想,对中国古代刑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文章论述了儒家刑法思想的基本内容,指出儒家的伦理道德很多被转化为刑法规范,对立法、司法以及守法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 标签: 儒家法治思想 刑法 道德
  • 简介:和谐是道家法思想所追求的基本目标,“无为”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途径。在老庄思想中,减少干预、减轻剥削、法律宽和、司法公正及顺应自然等均表达了“无为”的含义,也都体现了某种和谐精神。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和韩非均强调只有法治才是实现社会和谐与国家富强的基本途径。他们对法治作用的重视,特别是他们强调实施法治要求君主与各级官员必须带头守法、秉公执法、信赏必罚、司法严明、谨守公平原则,并要求严格治吏、循名责实,把官员守法与社会和谐密切结合,对我们通过法治手段建设和谐社会都有参考价值。道家、法家与儒家一样,所描绘的理想社会均是高度和谐的社会,只是他们为和谐社会的实现而设计的途径有所不同。

  • 标签: 和谐社会 法律思想 道家 法家 儒家
  • 简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戒律是宗教在发展完善过程中产生的。在历史上,道教戒律包含有科、戒、律、清规等多种形式,对信教人士的思想信仰、日常宫观生活、斋醮科仪、修炼养生等诸多方面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是信教人士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道教戒律不但对于信教人士具有重要的规约作用,其融摄的一些世俗伦理道德对普通群众的生活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标签: 道教戒律 国家法律 行为规范 国家强制力 思想信仰 斋醮科仪
  • 简介:法律儒家化是瞿同祖先生提出的关于中国古代法的一个重要论断,其在国内外产生了持久而广泛的影响.近年来,国内学界对其出现了一些不同的认识.文献表明,先秦诸子均认同尊卑贵贱并提倡忠孝,故阶级观念和家族主义是先秦诸子的一般知识、思想与信仰,而并非儒家的私学.儒家真正独特的思想贡献在于提出了仁和仁政的学说.假若真的有法律儒家化,其无疑应该是体现了儒家仁爱学说和精神的法制理想和原则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落实和安顿.故有重新厘定法律儒家化内涵的必要.不过,尽管瞿同祖先生当年关于法律儒家化的相关论断需要作出适当的修正,但法律儒家化也并非子虚乌有,而却是真实的历史事实和过程.

  • 标签: 典型合同 混合合同 示范法 立法
  • 简介:[德主刑辅]思想是儒家思想与其他法律思想的有机融合。在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发展中.它一直作为主流法律思想被历朝历代所沿袭.决定着封建时代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及其发展方向,并成为历代统治者[安人宁国]治国方针的思想基础,它对於维护统治秩序.理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保证封建国家的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具有进步意义。

  • 标签: 儒家法律思想 德主刑辅 中国封建社会 统治者 有机融合 实践活动
  • 简介:教会法典大于同法这种说法缺乏严密的科学性,也没有理论基础。二者不宜进行比较,也没有谁大谁小的说法。为说明这个问题,首先应认清法律的几个层面。第一是神律,神律是至高无上的,任何团体、个人没有删除或取消它的权力和自由,只有遵守的责任和义务。神律自有人类以来它就已存在,它和人与生俱来,是神刻在人心中的法律,人们习惯称之为良心。

  • 标签: 法典 教会法 国家法律 首先 责任和义务 权力
  • 简介:摘要:正确认识和掌握国家法与党内法规的关系,使其更好地与中国特色的社会相结合,是实现我国法治社会和法治建设顺利运转的关键所在。把国家法与党内法规的关系定义为硬法与软法、道德义务与道德愿望,这些都不能为我国法治治理作出合理的解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双轨并行”的框架制度是由国家法与党内法规构成的,要坚持平等互补、统分结合、合理协调的方针原则,促进两者在理念、形式与内容上的有机结合和统一,从而形成一种相辅相成、互相保障、共同促进的制度互动模式。

  • 标签: 国家法律 党内法规 关系协调 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