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案情简介:原告:农业银行A市支行甲办事处。被告:A市乙公司。被告:A市丙公司第三人:A市丁公司。原告甲办事处于1995年6月21日以乙公司和丙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称:乙公司于1994年10月8日向甲办事外借款100万元,用于购煤业务,并由丙公司担保。但借款期限届满后,乙公司仅归还本金1万元,支付利息1.5万元。以后虽经多次催收,但乙公司和丙公司均未履行约定的义务。请求判令乙公司立即偿付所欠的本息,并判令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公司辩称:向甲办事处借款100万元,是应甲办事处的请求,调度给丁公司归还逾期贷款的,后来,甲办事处未履行替丁公司调度100万元给本公司还贷的诺言,属故意转嫁贷款风险的欺诈行为,请求判决驳回甲办事处的诉讼请求。丙公司
简介:根据《国际会计准则一借款费用》中的定义,借款费用是指企业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包括:由于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费用2发行债券的折价和溢价的摊销;接洽借款时发生辅助费用的摊销;与借入资金有关,并且认为属于利息费用调整范围的外汇差额;依《国际会计准则一租赁会计》确认的融资租赁所形成的融资租赁费。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是费用化,即于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二是资本化,即借款费用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作为购置资产的一部分历史成本。在我国会计实务中,对借款费用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
简介:《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简称借款费用准则)在资本化金额确定部分的第13条规定:“如果专门借款为外币借款,则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汇兑差额的资本化金额为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这一条款的内含;一是外币专门借款所发生的汇兑差额,与专门借款利息及溢价、折价摊销额资本化的会计处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