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时间较长,需要一个有效的机制保证陪审员的积极性与廉洁性。一是通报机制。对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有各种违法行为的,法院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扣发补助外,应通报陪审员所在单位,并视情节建议所在单位追究行政责任。二是公告机制。对陪审员违反审判纪律尚未构成犯罪但造成严重后果提请人大免去其陪审员职务的,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并向社会公告。三是错案追究机制。对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而导致错案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陪审员由于过失或出于对事实与法律的不同理解而导致裁判变动的,不应视为错案而追究其责任,以保护陪审员行使职权的积极性。【关键词】陪审员制度实际意义履职意识启蒙宣传我国自实行陪审员制度以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目前我国的陪审员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陪审员、法官、当事人存在顾虑;陪审案件分布不均衡;陪审质量有待提高;对陪审员的监督管理未形成体系等等。那么,针对目前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该制度。一、转变法官、陪审员、当事人观念,重新认识人民陪审制的实际意义(一)转变职业法官观念,深入认识陪审制的本质从价值取向上重新认识人民陪审制的现实合理性。(1)人民陪审制在表面和形式意义上体现了司法民主,当今多数国家都保留着人民陪审制。我国现实的法治环境下,应该吸取广大民众参与审判工作,哪怕这种民主仅具有宣传作用,也是有必要的。(2)陪审制将非法律职业者纳入审判程序,增加审判的透明度。公众的情绪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对于民众了解和认识司法精神,树立民众对司法的信心,有着重要意义。(3)提升司法权威和社会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