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学院)
摘要: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历史已经超过了2000年,它最早的起源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古罗马人和雅典人都认为,为了尽可能避免审判中的腐败,应当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这种观念直接导致了陪审团的出现。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进行梳理后不难看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现总结为以下几个时期,即萌芽初现期、雏形形成期、探索发展期、规范完善期、开花结果期。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历史梳理,是回答我国要不要坚持发展人民陪审制度,该如何发展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制度。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法;历史梳理;渐进发展
一、人民陪审制度的萌芽初现期
早在百年之前中国就有陪审之议,在清末从西方引进的诸多西方法律制度中就包括陪审制度。1906年,沈家本、伍廷芳主持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首次审理陪审制度,参考陪审制度在英国陪审团的模式,对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办法等进行了规定,但遗憾的是该草案因保守势力反对而被否定并未施行。[1]
民国时期,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中央裁判所官职令草案》规定了陪审制度,后武汉国民政府制定的《参审陪审条例》也未能真正实施。虽然这些尝试均未取得成功,但其起到了理念传播的积极作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人民陪审制度,源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在1925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省港大罢工运动中,罢工委员会设立的临时审判机关就尝试实行了陪审制度,陪审员的选任由各工会组织选派,也可以由各界派代表参加。在同一时期各地的农民运动中,农会设立的裁判部等临时审判机关,也对陪审制度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尝试,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萌芽初现。
二、人民陪审制度的雏形形成期
土地革命时期,苏联经验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地区人民陪审制度改革参照。1932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在人民陪审制度的内容中详细规定了16岁的选任年龄、陪审员的回避事由等。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随着解放区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的日益巩固,我党更加重视解放区的法制建设,还专门出台了边区陪审制度暂行办法的单行条例,这些陪审制度单行条例的颁布使得人民陪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人民陪审制度的雏形形成期,是中共共产党秉持的人民民主、群众路线等思想在法制建设中的深刻实践,雏形形成期的发展也为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人民陪审制度的探索发展期
我国真正确立人民陪审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条例》首次规定了我国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这也意味着我国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20世纪50年代,被研究人民陪审制度的学者们称之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发展过程中的第一个繁荣期,这是由于各种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人民群众高涨的政治热情所致。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未因此而顺利发展,更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一度出现衰落几经波折、几度沉浮。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军管人员更是取代了法官办理案件,司法系统受到严重的影响和破坏,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其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出现了严重的异化。“文革”期间中国的法治建设陷入倒退,许多法律制度都遭到了严重破坏。1978年,国家开始恢复和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同年通过宪法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制度,在随后新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中也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了补充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并未因为法律的规定过而受到普遍的重视,实际执行情况也并不理想。鉴于此1982年《宪法》取消了1978年宪法关于陪审的规定。虽然在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但规定的相当原则,实际上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被淡化。
四、人民陪审制度的规范完善期
直到20世纪末,人民陪审员制度才重新得到决策层的高度重视,拉开了新一轮改革的大幕,并为之投入了以往不可比拟的立法、司法与财政资源,大力推动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列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任务。对这一轮改革的成效,基于不同立场持不同观点的相关主体或者人士可能有着截然不同的判断和解读。如果说有明显的进步,窃以为是在制度体系建设上初步实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则化。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出台,在此之前虽有陪审制度之规定,却无陪审制度之规则。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中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一些原则性的零散规定,但过于粗疏简单,有的部分甚至还是存在缺失的。经过改革,这一局面已经得到了根本改变。《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系统地规定了我国人民陪审员的性质、地位、职责,陪审案件范围,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产生办法,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经费保障等内容。为保障《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财政部等部门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等有关问题作了补充说明。上述规范性文件基本上以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管理、为主要轴线,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初步实现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管理、机制的规范化、规则化、体系化,使人民陪审员角色规范基本成型。
五、人民陪审制度的开花结果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10个省选择50个法院开展试点,确保改革与法有据。试点法院在三年来积极探索,改革试点的实践效果表明方案所确定的主要内容是可行的,这三年试点工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不断地发展成长后,终于“开花结果”。《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是历史的产物,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再次丰富,也是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又一法宝。
通过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梳理,我们不难看出《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是我国法治建设历程中来之不易的隗宝。它的实施就是向全国人民回答了下面几个问题:第一、我国必须坚持发展人民陪审制度;第二、我国要发展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第三、我国要怎样发展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它以法律的行使确立了人民陪审制度的中国价值,走的是不同于任何一个国家的中国式人民陪审制度,是人民陪审制度在法治长河中浓墨重彩的一笔,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陪审制度的发展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综合素质的提高以及民众对陪审制度认知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升的。如果发展速度和规模的快速扩张超出了客观条件和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那么陪审制度的发展必然导向低质。任何法律制度发展必须要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直接移植的结果将导致制度的异化,必须要对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长期性、复杂性、系统性作充分的评估,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民意的渐进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徐家新:《人民陪审员履职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78页
[2]施鹏鹏.《陪审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徐家新.《人民陪审员履职读本》[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
[4]彭小龙.《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复苏与实践:1998-2010》[J].法学研究,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