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侵权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本研究旨在探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侵权责任,并提出相关的法律解决方案。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者和运营者在设计和实施系统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后,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侵权责任,可以考虑建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机制。这些规定和机制可以包括严格的监管措施,如要求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者和运营者进行事先审核和监控,以确保生成的内容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可以建立起相应的赔偿机制,使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简介:赋权规制与公共领域规制作为现有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的规制逻辑,前者面临"独创性"认定标准不一、权利主体及内容不明等争议;后者虽能满足公共性使用的需求,但存在激励机制缺失、公共性资源滥用等问题,难以有效维护各方利益.相比之下,采取行为规制逻辑,不仅能够有效促进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凝聚社会成员公共性使用的"普遍性共识",还能有效实现对产业发展的合理激励与利益平衡,在推动技术创新的同时兼顾利益的分配公平.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的行为规制路径建构,应当通过厘清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所蕴含的市场性利益、营业性利益以及公共性利益三重保护利益,并基于利益指向实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动态保护,以此为技术演变与产业发展提供更加灵活的空间,实现科技与法律关系的良性互动与逻辑自洽.Abstract:Empowerment regulation and public domain regulation are the existing regulatory logics for AI-generated content protection,but the former is faced with controversies such as different criteria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original-ity",uncertainty of the subject of the right and its content;although the latter can meet the demand for public use,there are problems such as lack of incentives and misuse of public resources,which makes it difficult to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In contrast,adopting the logic of behavioural regulation can not only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public interest goal and gather the"general consensus"of the public use of the members of the so-ciety;it can also...
简介:当下,大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已经涌入我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其内容的定性问题带给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理论和制度不小的挑战,这导致了大多数国家一直坚持的内容决定主义的动摇。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本质上仍然是基于开发者设定的价值取舍的前提下运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其是否构成作品仍然应当坚持内容决定主义的判断标准。知识产权法哲学中的劳动理论、激励理论和社会关系理论新说能够证成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享有作品地位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应由开发者享有,但在素材主要是由使用者提供的情况下其著作权应当由使用者享有。在作品保护模式上,演绎模式比邻接权模式更为可取。
简介: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GAN)的主要目标是创建具有人类思维的机器。它通过模仿人类的学习过程和创造力,从而帮助改善现有任务并创建新任务。因此,生成式人工智能被设计为能够在没有明确编程或明确信息的情况下执行人类任务。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可以采用两种类型的人工智能,一种是通用人工智能(AGI),另一种是生成式人工智能(GAI)。通用人工智能(AGI)通过自动执行重复性任务来提高生产力,而生成式人工智能(GAI)则通过创建类似于人类思考和创造的形式来提高生产力。然而,为了在生产服务中有效地使用GAI,企业必须对其的生产服务安全进行投资。基于此,本文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产服务安全策略进行分析与研究。
简介:摘要:[研究目的] ChatGPT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作为新颖的新兴技术,以平台便利性、智能性和信息质量为代表的外部因素是影响用户持续使用意愿的关键变量。探究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使用者持续使用意愿的外部因素影响以及相关的作用机理,可以弥补目前学术层面的空白,同时也为国内研究和技术开发者提出科学有效的建议。 [研究方法] 本文选择以S-O-R理论为逻辑框架,同时结合TAM、D&M模型以及习惯理论,构建研究模型由外部刺激、机体感知以及用户反应(共同构成,通过问卷数据分析进行外部因素和用户感知内部因素对持续使用意愿影响的实证检验。 [研究结论] 便利性、智能性、信息质量等外部因素同时对持续使用意向产生直接的正向影响且习惯起到正向调节满意度与持续使用意愿间的作用,成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持续使用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
简介:摘要:人工智能生成品著作权保护问题既是学界争议的热点问题,也是司法裁判中的难点问题。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数字时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助于推动人工智能的良性发展。文章通过对学术观点的梳理和典型案例的解读,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品是否为作品、权利归属、保护路径三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人工智能生成品构成作品的标准、权利归属分类确定及专门立法保护等观点。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人工智能在数字出版产业中的应用,分析其在内容生成和个性化阅读体验中的实际效果,评估人工智能技术赋能下的数字出版对读者需求和阅读质量的提升作用。方法:本研究采用实验设计方法,通过对比实验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选取2023年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数字出版平台数据。分组为应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及个性化推荐的实验组与传统数字出版方式的对照组,分析内容生成效率、用户阅读时长及用户满意度。数据通过t检验及卡方检验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实验组在内容生成速度上比对照组提升了约45%,个性化推荐的准确性达87.3%,显著高于对照组(P < 0.05)。用户平均阅读时长较对照组增加了约32%,满意度得分提升了约1.8倍(P < 0.05)。实验组用户对内容推荐的相关性评价高达90%以上,表现出高度的个性化阅读体验优势。结论:研究结果表明,人工智能在数字出版中的应用不仅提高了内容生成效率,还显著提升了个性化阅读体验的质量和用户满意度。人工智能赋能的内容生成和推荐机制为数字出版产业提供了创新路径,可广泛应用于提高读者黏性和满足个性化需求的场景。
简介:涉及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权羁问题,现有的“作品观”只是源自一种片面的利益诉求,无法协调多元主体的利益分配关系。人工智能程序的著作权与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利益之间下具有从属性。从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内在生成机理来考察,其并下符合对现行著作权法中关于“独创性”和“创作意图”的内涵,贸然将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纳入著作权制度体系,会破坏其内在统一性与合理性。对于对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保护,应跳出“作品观”的解决思路,在现行民事利益的框架下,基于合同规则对其在市场行为中产生的积极使用收益给予保护,基于责任规则对其利益破坏者主张救济利益而获得事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