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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隐私内涵由最初的"独处",发展至包括"私人秘密信息"和"私生活安宁"在内,再扩张至对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的自决,且呈现出从消极防御的权利向积极利用的权利转化的趋势,甚至可能包括"被遗忘"。我国立法和学说均将隐私定性为具体人格,明确了其保护范围界定的前提,但对于其保护范围的具体界定却并无定论。本文梳理隐私的产生发展过程,以明确隐私保护范围界定的基本框架;梳理我国关于隐私保护范围的立法和学说,旨在厘清隐私保护范围界定的具体内容;最终提出以信息隐私和空间隐私构建隐私保护范围的基本模式,指明两者在权利客体内容、侵权行为表现方式、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方面的区分,论证此构建模式的正当性。

  • 标签: 隐私权 私生活安宁 资讯自决权 信息隐私权 空间隐私权
  • 简介:摘要列举了病案管理中患者隐私保护的内容及病案利用中的侵权现象,提出了保护患者隐私的方法和和措施。

  • 标签: 病案管理 隐私权 隐私权保护
  • 简介:大数据时代下,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使用频率最高的社交工具之一,因此承载着个人隐私保护的重任。微信好友、第三方网络服务提供商都有可能成为侵权主体,微信个人隐私的保护机制包括:加强对网络隐私的法律保护,完善微信隐私管理规则等。

  • 标签: 微信 朋友圈 隐私权 保护机制
  •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麻醉护理中患者隐私保护现状,探究如何加强患者隐私保护。方法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结果麻醉护理中患者隐私保护要求与保护现状存在一定差距。结论加强麻醉护理中患者隐私保护,既可以提高麻醉护理工作质量和社会满意度,也可以有效缓解医患矛盾,减少医疗纠纷。

  • 标签: 麻醉护理人员 患者 隐私权 保护
  • 简介:摘要“隐私”概念是由美国的布兰蒂斯和沃伦首次提出。1890年,他们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题为《隐私》的文章,把隐私定义为“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及原则”。1990年,刘智勇、徐卫中在《档案》上发表了“公民的私人档案隐私应受保护”一文,提出从档案学的角度来研究隐私问题。此后,我国档案学者们对于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文章重点就房产档案的隐私保护展开论述。

  • 标签: 房产档案 隐私权 保护 探讨
  • 简介:通过对公民隐私和知情的分析和讨论,阐明了隐私和知情的互补关系与冲突,以及在产生冲突时法律应如何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和解决相关问题。在借鉴他国对相关问题解决的案例和讨论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两种权利制衡的关键是建立和谐统一的立法、定义、规范,以及阐明对公平原则,公共利益平衡原则的评判标准。

  • 标签: 隐私权 知情权 个人信息 信息公开 制衡
  • 简介:公开场域隐私是与普通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权利,也是传统理论中的自由和权利在现代社会的延伸和发展。文章提出“拍摄”这一概念,强调拍摄的实质是表达自由的具体化,公民有获取信息的权利,探讨了公开场域隐私与拍摄的关系。为了在公开场域隐私与拍摄之间寻找平衡点,主张采用更具体的客观标准区分隐私,引入比例原则,并将隐私之权利主体分为公职人员、自愿型公众人物、非自愿型公众人物与普通公民四类,严格界定公共利益令个人私和公民监督有效平衡。

  • 标签: 公开场域 隐私权 拍摄权 平衡机制
  • 简介:在西方国家,立法中将公民的隐私是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而对待,而在我国,人们对隐私的认识还有所欠缺,因而隐私的限制问题就显得很模糊,尤其在提倡发展大数据的今天,人们享受着互联网的便捷,但同时也面临隐私遭到无端侵害的威胁,社会型公众人物隐私在这一方面表现得更加突出,我国的立法针对这一问题至今为止基础仍比较薄弱,因此对社会型公众人物的隐私限制问题进行研究有其重要的价值。

  • 标签: 公众人物 隐私权 限制
  • 简介:摘要病历档案是患者就医时的重要资料,对于患者就医、治疗有重要意义,病历档案的管理是医院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关系到患者的个人资料等隐私内容。因此,医院有责任与义务对病历档案中患者的隐私内容进行妥善的保护。目前,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患者病历档案隐私内容常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给患者带来额外的负担。笔者将在本文对医院病历档案管理与患者隐私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医院应如何开展该项工作。

  • 标签: 医院 病历档案 患者 隐私权 管理
  • 简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档案正一步步地依法对外开放和为世所用,而在开放利用过程中涉及的知情隐私问题也渐浮出水面,日益成为焦点。本文主要对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分析出我国档案利用工作中隐私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 标签: 档案利用 隐私权 问题
  • 简介:摘要女性作为特殊群体,其个人隐私的保护是医疗护理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因为妇科治疗的特殊性,很多体检、信息采集和诊断治疗都涉及到对于性器官的暴露和查看,在这些过程中很容易引起女性患者在心理和情绪上的反应。所以说,医疗工作者要充分的关注到患者的心里异常,尽最大可能的保护患者的隐私

  • 标签: 妇科 隐私 护理
  • 简介:美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路径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发展,一方面扩张个人隐私保护来对抗政府或第三方收集个人信息行为,另一方面发展个人权利保护手段的个人信息自我管理模式;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互联网进入商业化发展阶段,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业自律框架逐渐成形,主要内容包括行业法律规制和互联网企业自我管理.现今,美国已形成以隐私为单一权利基础,行业自律为运行框架,个人信息自我管理为保护手段的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机制.然而,这三者结合的保护模式在大数据时代出现实行不畅的问题:作为权利基础的隐私范围无法涵盖急速扩张的个人信息权利;行业自律规制受到企业垄断地位和不透明运营的影响而失去实际作用;个人信息自我管理机制一方面受到膨胀的互联网企业力量挤压,另一方面受到个人信息的权利意识薄弱影响,难以起到保护手段的作用.本文通过梳理美国个人信息保护路径发展历史,分析其经验教训,以期对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所裨益.

  • 标签: 个人信息 隐私权 美国保护路径
  • 简介:本案两位上诉人分别是康涅狄格州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执行理事和他的医疗理事(一位有执业资格的内科医生),他们均作为从犯在该州受到了指控,理由为:他们向已婚妇女提供关于避孕的知识和医疗建议,以及通过检测后向部分妇女开具处方,并提供女用避孕用具与材料等行为.这是因为根据康涅狄格州的制定法,向任何人提供任何避孕药物或用具的行为都属犯罪行为.两位上诉人均诉称,这种用以认定从犯的、适用于本案的制定法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然而经过州层面的两次审理,先是康涅狄格州中级上诉法院认定了上诉人有罪,此后州最高法院也维持了原判.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其判决如下:(一)上诉人有资格主张结婚者的宪法权利.Tilestonv.Ullman,318U.S.44(1943)应被区别对待,不适用于本案.(二)康涅狄格州关于禁止使用避孕手段的制定法侵犯了婚内隐私,此权利处于权利法案所保护的特定权利范围的灰色地带,应予保护.

  • 标签: 隐私权 婚内隐私 宪法修正案 制定法 合宪性
  • 简介:年过六旬的许老夫妇痛失独子,令人欣慰的是,怀孕的儿媳感念亲情,为不让老人伤心,最终在老人的祈盼下同意产下遗腹子。谁知,孙子降生后,老人在看望孙子过程中。与儿媳屡屡发生冲突,致使其探孙受阻。为了能继续探望孙子,许老夫妇只得向法律求助。

  • 标签: 老人 探望权 孙子 儿媳 法律
  • 简介:苹果公司与FBI之间的纠纷使安全与隐私问题再度成为关注的焦点,法律在何种限度内保护个人隐私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话题。信息时代的隐私隐私概念已突破传统概念范畴而走向扩张或分化,法律对隐私的保护趋势也从传统的严格保护转向逐步克减。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在立法上向来是限制个人权利的优位阶利益,隐私也不例外。而在信息流通带来巨大社会利益的背景下,面对信息自由与隐私保护的冲突,后者在利益衡量中也往往退居其次。政府执法权的扩张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执法义务在各国法律中的确立是立法在利益冲突时选择限制个人隐私保护的逻辑延伸,我国新近立法中的相关规定也符合这种基本趋势。

  • 标签: 隐私保护 限制 网络服务提供者 协助执法义务
  • 简介:随着科技和网络的发展,个人隐私遭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与之相应,传统隐私也发展到信息隐私,强调个人对自身信息的积极控制。在对个人信息隐私的诸多威胁中,基于逐利的动因,来自互联网企业的威胁尤为突出。由于我国现行法规对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不周,如个人信息保护法规位阶偏低,法院对互联网企业的倾向性保护较为明显等,建议在民法加强对人格保护的基础上,尽早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充分保障网络用户以信息控制为中心的信息隐私,通过重新界定信息隐私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强化处罚力度等措施,为个人信息隐私提供周全保护。

  • 标签: 信息隐私权 侵权 民法保护 企业利益
  • 简介:家族企业面临的另一挑战是在保持家族根源的情况下实现管理层的专业化。最理想的是,这可以通过将家族成员训练成专业经理人得以实现。百富门,诸如JackDaniel’s和SouthernComfort等烈性酒的制造商,将其过去140年的成功归结于一种称作“计划的裙带关系”的政策。许多家族企业将家族继承人扔进“深水区”.看看他们是否会游泳。约翰·埃尔坎,菲亚特总裁(也是《经济学人》的股东)在踏上最高职位前曾经在许多不同的家族相关企业默默地工作过。

  • 标签: 家族企业 永久 《经济学人》 家族继承人 家族成员 裙带关系
  • 简介:阿德里安·伍尔德里奇认为,家族企业远未衰退,相反在可预见的未来它仍将是全球资本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

  • 标签: 家族企业 永久 全球资本主义
  • 简介:案情简介2001年1月起,大连某机械公司为全体在岗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每月按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4%为在岗职工缴纳企业年金,职业个人不缴费。《企业年金实行方案》第四条第3款规定:“参保职工因本人与企业签的短期合同期满,职工因除名、开除,因本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交企业年金归企业所有,由企业提出变更报告,经经办机构批准后,企业有权另行分配。”

  • 标签: 企业年金 改制后 在岗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 2001年 案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