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互联网+"的今天,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将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以及消费者和政府带入了一个网络经济、数字化生存的新天地。通过电子商务简要概述、电子商务的主要特点、电子商务的交易关系、我国互联网普及水平、"互联网+时代"下的电子商务税种分析,分析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时代背景,了解国际上对网络征税的看法,进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探讨,指出: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环境建设;配套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建设;完善登记管理、加强属地化管理的管控;试点推行电子发票;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管控措施;推行电子商务经营事项税务登记制度;建立电子商务税款代扣代缴制度;加强网络税收时代新型税务人才培养,提高税务监管能力。
简介:《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6)项允许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重新进行核定。这一规定往往被认为是税收核定具有反避税功能的重要体现。然而,本源意义上的税收核定是在纳税人违反协力义务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以一定的经验法则替代未被提供的课税资料而估算税基的金额的特殊税基确认方式。一项可能构成避税安排的交易已在一般税收确定程序中公开、充分地进行了申报,是不满足税收核定的适用条件的。税收核定作为税基量化事实的表见证明方式,实际上难以实现对经济实质予以认定的反避税目标。更重要的是,以税收核定重新对税基进行量化,仍缺少相应的程序性规制,极易造成随意调增应纳税额的结果。对纳税入申报偏低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既有违税收核定的制度初衷,也无法实现以经济实质为基础的“据实课征”目标,不足以将其作为反避税的工具予以规定。
简介:摘要税收筹划己成为现代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税收筹划对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税收筹划是我国现阶段深化税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企业向发达国家成熟企业迈进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当前不少企业对税收筹划认识不足,对税收筹划的事前预测与着力点的把握不当。本文介绍了税收筹划的概念及特点,分析了我国企业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简介:税收法定原则形式层面与实质层面的划分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之赋权提供了另一种可能。税收法定原则的形式层面旨在维护法的安定性,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层面旨在遵守与保障民主原则,二者应当在互动中实现互补,而非在碰撞中相互否定。税收法律专属主义的相对性为二者之互动提供了空间,亦明确了互动的限度。税收法定原则应当在确保法律专属主义相对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彰显纳税人同意这一精神实质。在此意义上,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前提下,地方税收事项只要通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意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就不应被认为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专门决定式授权性立法不仅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职责所在,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问责制下行使税收立法权的应有之义。由此,地方税收立法权之赋权与限权将在张力中实现互动与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