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水权独立于水资源所有权,是由水资源所有权派生而来的,以使用和收益为主的用益物权。一般意义上的使用水权,主要是指水资源使用权。农业水权是相关权利主体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使用农业水资源,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在具体的用水实践中,农业水权的行使主体是个体农户和农村集体。就权利内容而言,既包括个体农户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水资源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同时也包括农村集体对村域范围内水塘、水库中的水行使管理权和支配权。面对农业水资源浪费和欠缺并存的悖论,结合中国农地高度分散和细碎化的现实,以及农田水利的系统性特征,我们需要在厘清农业水权兼具公权和私权属性的基础上,充实农村集体对水资源的支配权和管理权,并充分尊重农业水权的地方性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