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官员在答复全国政协委员“关于立法保护私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的提案时说,我国今后不再按所有制形态立法,而将按照不同的市场主体制定法律。非公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得到广泛重视,有关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权益保护的法律正在逐步完善并将尽快付诸实施。 国家保护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关于私营企业权益保护和经营行为的规范,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决。二是涉及私营企业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通过现行或未来的相关法律来解决。三是私营企业申请解除挂靠关系,均可以通过与被挂靠单位协商、澄清产权关系,逐步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四是有关私营企业的治乱减负问题,已被列入国务院减负办今年工作的重点之一。今后我国将不再按所有制形态立法
简介:我国所有制形式的改革目标选择原则,一是确保其社会主义性质,二是市场化取向。混合所有制经济符合这一要求。自中央提出“混合所有”是“新的财产所有结构”的表述,直到确认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下“公有制主要的实现形式”的政策演变,其过程之快、力度之大有其客观原因就在于这个复合性所有制形式它具有“公”和“私”两种所有制和“资本”和“知本”多种生产要素混合为一个市场主体内的“杂交优势”,从而在制度安排上具有更强的竞争力。既可以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又更便于现代产权制度建设的要求。所以它的发展对于推动国企改革的深化;有利于改变社会资产占比从而收入分配构成不合理的状况;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和生态和谐的构建。
简介:一、西方企业主要是个人产权的组合在现象上企业是市场经济运转的中心,然而由科斯所莫定的产权学派认为,企业并没有比普通市场更优越的命令、强制和纪律约束等权利,它本质上仍是一种合约结构。企业的存在是由于市场交易成本的存在。企业内部看得见的手取代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大大节省了市场交易的时间和成本。一个个理性的产权所有者或其代理人为了得到更多的产出而组成了企业。企业当然应该有自己的法律地位,但企业本身是一种形式。企业本质上是产权所有者平等、自由、自主的组合形式。西方的产权学派把自己的研究重点放在不确定性、共有财产、产权界定和交易成本上,事实上这些理论都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即个人产权。产权自然包括所有权的问题,然而在西方个人产权天经地义,西方学者自然不会把重点放在这一层次的产权问题上。我国的情况大相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