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作为最具影响力的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公约,二者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具体体现为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首要价值选择不同、预防原则和科学原则的适用不同、复审程序、风险评估措施、处理运输包装标识间的差异以及争端解决机制重叠等等。议定书的通过使得停滞不前的多哈回合"贸易与环境关系"和"粮食援助"议题谈判任务更加艰巨,不同利益集团间的对立和矛盾进一步激化。
简介:《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款(ii)项的适用虽已到期,但对于该条款的争论并未就此停歇。对第15条其余条款存废认识不一的原因主要归于各方对第15条的性质认识存有分歧。如果第15条是有关中国“非市场经济”身份的界定,那么(a)款(ii)项的适用到期自然意味着“非市场经济”这顶帽子可以从中国头上摘除;如果第15条是有关WTO成员对待中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方法,那么(a)款(ii)项的终止只是与反倾销调查方式的调整有关,而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身份无涉。由于入世议定书的内容涉及中国作为WTO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对第15条的解读将会影响到中国与其他WTO成员相关争端解决的走向,故而备受各方关注。解决上述认识分歧须从《中国入世议定书》文本入手,并结合入世工作组报告及国际法解释规则,从语义学的角度来解构《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据此方可厘清真相,止息纷争。
简介:《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已于2016年12月11日到期,引发关于中国是否能自动获认市场经济地位,以及是否能在反倾销确定正常价值时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的争议。笔者认为,市场经济地位与替代国做法并不存在必然联系。2016年之后,无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认定与否,《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款都不能再视为适用替代国做法的法律依据。针对美欧坚持在第15条到期之后依然拒不放弃“替代国”做法,中国已将美欧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以敦促WTO成员方履行其条约义务。本文拟就《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到期及其解读,及可能出现的WTO进口成员国通过《反倾销协议》第2.2条中的“特殊市场状况”对中国产品适用替代国做法进行分析和论述。
简介:基于各附件I缔约方2011年提交的年度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森林管理活动的温室气体源/汇数据,以及森林管理活动的基准线数据,分析了森林管理活动在第一承诺期履约中的贡献,以及按各方提交的基准线,预计森林管理活动在未来承诺期履约中的作用。结果表明,《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的最初两年(2008—2009年),附件I缔约方可从合格的森林管理活动中获得年均2.46亿tCO2当量(CO2-eq)的信用额,相当于相应缔约方基准年(1990年)源排放的2.3%,对减限排目标的贡献率达53%,不合理的规则使一些缔约方在履约中可过度地利用森林管理的汇清除。各附件I缔约方提交的2013—2020年森林管理活动的基准线(约2.52亿tCO2-eq/a的净汇清除)远低于目前和过去的水平,使其可从中获得的用于抵消减排目标的信用额约为第一承诺期的4倍,对未来承诺期履约的贡献率将更大,一些缔约方提交的减排目标中的大部分可通过森林管理活动的信用额来抵消。因此,本文建议在未来的谈判中,要严格控制可用的森林管理活动的信用额,避免森林管理活动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