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上海交通大学收集的鄱阳湖区民间文书,记录了清代中期江西都昌县曹氏与鄱阳县杨氏之间的一桩官司。两姓就两县交界处三片湖面的产权,从乾隆四十一年(1776)一直争讼到嘉庆四年(1799),从鄱阳湖一路打官司到北京城。通过对相关58件文书的分析,结合其他材料,我们发现:虽然原告方曹姓将自己描绘为受害者,但实际上对争议湖产不具有充分的产权依据,是利用各种借口来侵占杨姓湖产。这个案例表明,清代民事司法具有积极保护民人产权的一面:正是官方对民人产权的保护,才迫使强势的曹家承认弱势的杨姓的产权。更重要的是,官方对这个纠纷的解决颇有创意:先根据证据判明是非,认定权益归属,然后引入市场机制,促使双方达成双赢的共识。这种法律与市场的双管齐下,比仅仅依法判定是非,更能抓住产权纠纷的根本。
简介:画押是指在公文、契约等文书上署名或作私记,作为同意、认可、承担责任或义务之证明。画押源於先秦,汉唐以降,逐渐渗入民众生活,成为日常习见的私记。明清画押之类型,可分为署名、签署其他文字和签署非文字符号三种。因各地习惯不同,签押符号呈现一定的区域差异,但总体而言,画押不署名是明清的通行做法。签押符号熔铸着时人的价值观念,强调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时应尽量公正、中允,不夹杂私心。当时重要的官私文书,从行政文书、司法文书至契约文书,多以画押为凭,仪式文书也时或需要画押。在明清司法裁判中,画押作为一种证据,其重要性不如手摹、印信,但在审判程序上也颇为衙门看重,甚至以画押之真伪,作为取结完案的重要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