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百年来出土、发现的出土简牍法律文献,数量众多,类别丰富,因而从文献学、法律史学的视角辨析其定名、性质、类别的必要性毋庸赘言。就定名而言,律令类简牍或可不从“文书”之类,而当归入书籍并作为独立门类。就性质而言,应辨析墓葬出土法律文献抄本与原本的关系,追问“为何抄写”、“如何抄写”,将有助于对文献的产生、性质、流播的判断。简牍法律文献的大致类别,有律、令、课程品式、法律解释、案例汇编、散见案件、司法档案、司法文书及官箴吏训。类别之明,可透视当时法律文献的生成途径。
简介:出土简牍文献本身的文体具有鲜明的特点。由于战国时人对于"言""事""志"功能的体认,认为此三者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文体--《诗》《书》《春秋》;郭店楚简的《语丛四》论述的是战国时期常见的"说"体;此外,"凡"字的发凡起例与体例、排比体、语录体、对话体、评点体、歌谣体与赋体等,在简帛文献中都有出现,有的还加以论述。这对于我们认识先秦时期文体的发生与构成以及为文之轨范,都是极其重要的。
简介:简牍是对我国古代遗存下来的写有文字的竹简与木牍的概称。它们是将竹子或者木材削成薄片,在上面写字。在纸发明以前,只有帛(丝绸的一种)、简牍用来写字,而帛又很昂贵,所以简牍是魏晋以前主要的书写载体。
简介:简牍是对我国古代遗存下来的写有文字的竹简与木牍的概称。它们是将竹子或者木材削成薄片,在上面写字。在纸发明以前,只有帛(丝绸的一种)、简牍用来写字,而帛又很昂贵,所以简牍是魏晋以前主要的书写载体。你知道一条成语叫"韦编三绝"吗?是说孔子爱看
简介:在秦汉简牍法律文献中,常见有罪刑共名的现象。所谓罪刑共名,实际是将某犯罪行为应受的刑罚之名称作为该种罪名。比如,“耐”本是一种刑罚,有时又说“耐罪”;“刑”本指施加肉刑,有时又说‘‘刑罪”;“黥城旦”本是一种复合刑,有时又说“黥城旦罪”;“腐”本指宫刑。有时又说“腐罪”等。通过例证分析,我们认为该种现象属于古人的一种习惯称谓法.即用罪名来指称该犯罪行为应受的刑罚。这说明古人对罪与刑的区分还不甚讲究,较为笼统.还不像我们今天这样细致严密。
简介:“简牍”指的是我国古代遗留下来的写有文字的竹简和木牍。也可以说它是一种书体。从时代方面看,我们发现的简牍,不仅有秦汉时期的,而且还有魏晋和战国时期的。从字面上看,“简”是竹质的,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讲得很清楚,“简从
简介:<正>法律文献的考订,是研究我国古代法制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工作。然而,封建时代的文人学士大多轻视法律之学。早年,我国著名法学家沈家本(1840—1913)就尖锐指出了这个痼疾的存在,他说:“世皆懵暗,自古己非,积习相仍,于今为而。”(寄簃文存,元史新编跋》)他还举例说,
简介:商代是汉字的成熟期。在商代汉字的三种字体中,简牍文字是核心字体,其风格面貌决定了汉字形体的基本特征;甲骨文、金文、陶文是软笔书写为特征的简牍文字在不同书写载体上的特殊形态。对简牍文字的研究有助于认识文字在商代社会文化中的作用,从而进一步了解汉字形体发展线索。
简介:
简介:蒙古法律文献是研究蒙古史的最重要文献之一,人们对其研究蒙古史的意义早已有很高的评价。B·Я·弗拉基米尔佐夫(B.贝.跏a且HM坤uoB)院士根据蒙古封建社会的特点,深入地研究了诸多文献,他认为“‘蒙古法典’作为法律汇编对研究蒙古社会制度具有非常大的意义。”
简介:穿越千百年的时光,那些曾用于记录、公文等用途的古老简牍,因了光阴的打磨而散发出迷人的艺术光芒。一个偶然的机会,痴迷书法的刘俊坡发现了那些简牍上的汉字之美。
简介:尹湾汉墓简牍自出土以来,就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开展了多方面的研究,涉及文本,某些篇章、词语考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诸多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简介:《中图法》法律文献分类体系刍议刘刚王燕荣《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以下简称《中图法》)法律文献分类体系虽几经修订,并被广泛应用,但就其科学性而言,仍存有不少问题与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法律”与“政治”并列为“D”基本大类似有不妥基本大类类目是整个分...
简介:一、新见吕簋与“吕王作刑”《吕刑》为今文《尚书》中的重要篇章,在传世先秦古籍中曾被称引过16次,是探讨西周法制状况的基本资料。然而针对《吕刑》的版本流传和字词含义,历代经师分歧很大,争论颇多。近年来先秦金文、简牍新资料不断涌现,其中很多可参证《吕刑》中的有关内容,并发现以前未曾注意到的问题。本文以新公布的吕簋铭文为据,对聚讼已久的“吕王作刑”文句试加考释。《吕刑》首句日“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以此交待《吕刑》的制作背景。
简介:蒙古人民共和国学者c.扎兰阿扎布于1958年所著《(喀尔喀法规)是蒙古早期法律文献》一书,是一部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全面研究《喀尔喀法规》的专著,该书利用了《喀尔喀法规》以外大库伦沙毕衙门其他档案资料,如《乌兰哈齐尔特》、《衙门规则》等,在研究蒙古法律方面至今仍有一定的学术参考价值。作者在书中对清朝与外蒙古关系的看法是蒙古国学者的观点,与中国学者的观点不同。将清朝称作“满洲”,与国内学术界的用语也不相同,请读者在阅读时留意其不同的观点和提法。
简介:即将法律文献和法学文献概括到一般图书馆学检索教材中常用的一次文献、二次文献、三次文献,笔者非凡注重到所有目前国内出版的中外法律文检教材中的最大区别在于对法律文献基本内容和形式划分上的不同,我国目前出版的法律文献检索教材大多数出自于高等法学院校中法律图书馆的专业馆员之手
简介:诉讼是司法机关於当事人之间,依法定程序解决各种违法、争议、纠纷等社会冲突的活动,《说文》:“诉,告也。”“讼,争也。”要言之,原告起诉,被告争辩,而後由司法官裁决,即为诉讼。诉讼的实质是国家行使统治权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统治者的利益。规范诉讼关系的法律为诉讼法,它通过对诉讼活动及其运行程序的规定,明确诉讼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简介:睡虎地秦简中的“稗官”指官啬夫的佐、史、士吏等职官,地位在令史以下,龙岗秦简中的“稗官”可能指乡啬夫或其属吏,汉简中的“都官之稗官”俸禄为一百六十石,大致与官啬夫、乡啬夫相当。且“稗官”之“稗”在秦汉皆含有“别”的义素,因“别”而产生“小”的意义,“稗官”的使用与秦汉简帛文献“从大数到小数”的称数法有关,这种称数法在汉代之后近于消失,是“稗官”一词不再使用的原因之一。
简介:我国从春秋末至汉魏之际盛行以简牍为文字载体,"觚"是简牍时代主要用于习字的特殊形制的木牍,它实际上就是被刮削成多面的棱柱形棒状木条。"觚"的取材相当灵活简易,可以是适当长度的小树干、较为粗大的树枝、长形树根乃至木材加工的边角料等,在写满字后可以括削掉反复利用,直到用尽。简牍时代除"觚"之外还存在多种习字材料和方式。
出土简牍法律文献的定名、性质与类别
出土简牍文献之文体与文则研究
简牍
试论秦汉简牍法律用语中的罪刑共名
简牍书法
法律文献考订例释——沈家本考订法律文献的方法及其成果
商代简牍文字刍议
美国法律文献及其检索
关于蒙古封建法律文献
简牍迷刘俊坡
尹湾汉墓简牍研究综述
《中图法》法律文献分类体系刍议
古文献与古代法律二题
敦煌马圈湾简牍选
《喀尔喀法规》是蒙古早期法律文献
我国法律文献检索教材之检讨
简牍所反映的汉代诉讼关系
论秦汉简牍中的“稗官”
“觚”与简牍时代的习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