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吴和(JaromírVochala雅罗米尔·沃哈拉),男,捷克汉学家、语言学家、翻译家、评论家,现为捷克东方学会会员、欧洲汉学家协会会员。1927年9月24日出生于摩拉维亚。从小喜欢文学,对各种不同的文化兴趣浓厚。1951年考入经济大学,翌年到中国留学,在北京大学专修班学习汉语,由于语言文字对他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他要求改变专业,把对外贸易专业改为汉语专业。经过两年学习,后转入北京大学中文系,在著名教授王力、高名凯、周祖谟、林庚等人的指导下,学习汉语和中国文学、中国历史。在学习中非常刻苦努力,攻下了汉语难关,跟中国学生一起学习《现代汉语》、《汉语史》、《语言学引论》、《语音学》、《中国文学史》、《文艺学引论》等,除《文艺学引论》外,各门课程全优。他在学习期间,时逢中国进行文字改革,制订汉语拼音方案,简化汉字,推广普通话等,他对此十分关心,经常参加讨论,发表文章,并亲自到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去询问汉字改革的远景规划。1958年从北京大学毕业,毕业论文是用中文写的《论汉字改革正字法中的一些问题》,在论文中提出了他对文字改革的意见。
简介:1867年巴黎举办了世界上第四届国际博览会。世博会主办方曾向清政府发出正式邀请,却遭到拒绝。然而中华帝国仍然在本届世博会上占有了一席之地,不仅设有展馆、花园,且有中国人现身。大量资料显示,此届世博会中国馆完全是由法国汉学家德理文(Marquisd'HerveydeSaint—Denys)一手操办的。本文通过对史料的梳理,将德理文筹办中国馆之始末公之于众,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对德理文中国观的探讨,进一步讨论这位汉学家为何主动请缨要求承办中国馆,以及中国馆又为何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等问题。
简介:<正>“治家”与“治国”,其事不同,其理则一。我国历史上许多进步的政治家大多恪守“欲治其国,先齐其家”的古训,较好地处理“治国”与“治家”的关系,做到治国有方,齐家有法。明代中期的张居正就是如此。他在隆庆元年入阁、万历元年跃居首辅。在职期间,他矢志改革,励精图治,十年揆席,治绩灿然。他不仅工于谋国,也善于治家,反映了一个封建改革家的品格。本文从有关史实中辑集二三事例,管中窥豹,以见一斑。“科条既布,以身先之”内阁首辅,位极人臣。但张居正从不自视特殊,对于朝廷的各项法令,总是身体力行,以身作则。他曾反复申明,“为政,必贵身先”,“导民以行不以言”。万历初年,为改变全国驿递的混乱状况,张居正大力进行整顿,规定非公事、无勘合一律不
简介:<正>在西方,人们常说,汉学是法国人创立的。如果说汉学是指对中国进行科学的研究,这倒是真的(我认为主要还是从这方面来看待汉学,否则就不能这样说了)。谈到欧洲最初对中国文化的一般了解,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等南方邻国是法国的先躯,是发现和探索亚洲大陆的先锋,由此欧洲进入近代历史时期,随之而来的是这个历史时期不可避免地所带来的一切,其中包括一系列问题和悲剧。十六世纪(1514年)葡萄牙最先来到中国,紧接着是西班牙人,以其传教士和远征军士兵所提供的情报为基础——传教和军事、经济征服意图双管齐下——于是,关于中国最初的著作之一在欧洲出版了。这就是让·贡扎雷·德·孟多扎(JuanCongalezdeMondoga)的《中华大帝国史》,1585年用西班牙文在罗马出版,很快就译成欧洲各国语言,最先译成法文(1588年,巴黎)。
简介:<正>二二十世纪在谈及二十世纪上半叶法国汉学研究史之前,正如我已经说过的,在叙述时应该排除不属于历史的现实,原则上现在在世的汉学家的作品和评论也不在考虑之列……下面,我将回顾一下,直到本世纪中叶一些使这一学科享有盛誉的重要人物……完全主导本期第一阶段的人物,是我已故的老师沙畹(EdouardChavanne1965—1918),象他在法兰西学院的前辈儒莲在世时一样,他是整个西方世界公认的汉学大师。我实在不能详尽了解他那浩如烟海的著作,尤其是他作为一个历史学家,其作品几乎涉及各个领域。他的作品,以其重视自儒莲以来,在历史学、哲学研究中所取得的进步而形成的新的方法论为人敬服。沙畹出身于一个在宗教战争中由法国移居瑞士的新教徒家庭,由于家庭的熏陶,养成了严格要求自己,一丝不苟的性格。他得益于当时在法国最高学府所受到的教育,毕业于巴黎高等师范学校。他的校长是一位古代艺术史学家,引导他进行对中国的研究。当时唯科学主义和唯历史主义风行法国,而沙畹也无形中或多或少地在上个世纪末的青年时代吸取了这种思想。
简介:<正>伦理本位是儒家文化的一般概括;法律,自然是居于从属的地位了。所谓“德主刑辅”实即道尽了儒家法文化的形质。法律在儒家文化中的角色基本上是工具性的,用较规范的“体用”范畴来表述,“体”是道、是德,“用”才是法、才是律,简言之,似乎可以称作“道德为体,法律为用”。虽然儒家文化历二千多年几多变易、几度沉浮、流派纷呈、歧见迭出,乃至有进步与保守的分野,尤其在近代,但在这层体用关系上却自然而然而又似乎令人费解地保持了惊人的一致。所以有位美籍华裔学者金勇义先生在比较东西方法律文化特质之差异时直截指称:“在传统中国,法律被认为是人们在社会中实现道德理想的工具。法律与道德相比不是绝对的和至高无上的,而且人们应当首先受到的是道德规范的调整,也就是儒家在为治和司法中的道德原则。”“这可以称为中国的道德决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