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德国商法典》的形式规制内容中,第二编“非独资的商事企业和隐名合伙”、第三编“商事账簿”和第五编“海商”,不属于严格意义的商法;在实质规制内容方面,代办权、商号法、交互计算、商事代理人、行纪人、承运人、仓库营业人、让与禁止不生效力、善意取得、商事留置权、利息规定和定期商事买卖等,不属于严格意义的商法,应当被归置于民法典;余存的规制内容不存在特殊法典化的必要。在法典体系重构方面,存在两个方案:一是建立企业外部私法;二是区分主体所从事的活动。但无论何种方案,其主旨都是维持既存的商法典。妥适并正确的做法在于,彻底废除商法典,具体就是将其中的主体内容全部归置于民法典之内。
简介:摘要工会是企业众多组织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多由党员干部群体组成,将服务职工和协调企业内部关系作为工作的主要内容。随着近年来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地区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多,雇佣员工的数量也随之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显示出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就业渠道的增多,但是一些企业与职工之间却存在合同签订问题,劳动关系不明。尤其是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工作任务繁重,涉及到的事项众多,所用农民工数量也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一旦企业劳动关系不明,会影响职工权利的获取,也会降低企业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针对这样的现象,工会组织必须发挥作用,正确处理建筑企业劳动关系,凸显自己的优势,用法律的武器保证劳动职工的合法权益。
简介:德国建立了极具特色而又行之有效的二元制劳动者参与管理制度。该制度具体体现为劳动者参与管理的两个制度层面:企业层面与公司层面;三个领域:社会事务、人事事务、经济事务;两种权限:参与决定权与参与协作权;三种功能:保护功能、均衡功能与社会福利功能。德国学者从人的尊严保护、资本和劳动力的关系、民主理论、制约权力等方面对这种参与管理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证;但也有论者从侵害所有权、妨害结社自由、累加性参与管理导致劳动者一方处于优势地位等方面对其提出批评。目前德国司法机关多通过所有权负有社会义务和《基本法》规定的社会国原则论证劳动者参与管理的正当性。20世纪90年代以来,劳资协议中的开放条款、企业结构变迁以及全球化和欧洲一体化都在影响德国劳动者参与管理制度的发展。德国劳动者参与管理制度,对中国制度完善具有积极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