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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王女士:我儿子在幼儿园被同学打伤了。追究幼儿园的责任吗?新疆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标签: 侵权责任法 幼儿园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事务所 教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