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如果不是意外怀孕,我和老公可能不会主动选择生二孩。再生一个孩子意味着打破家庭现有的平衡:父母健康,儿子刚上幼儿园,工作顺心,随时可以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很难说破坏平衡是好是坏,但初期注定让人恼火,而这种恼火很可能因为两个孩子的成长而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只有公婆很高兴,他们用半辈子的经验鼓励我们“:活到我们这个年龄,过日子就是过人呢。”娘家妈出于心疼女儿,态度坚决:“刚熬出头见点亮,干吗又重新过一遍喂奶换尿布的日子?要是不生老二,这小日子不是都飞起来了吗?”至于我和老公,对这个没打招呼就登门造访的小生命,舍不得放弃,接受起来却不想后悔又不那么心甘情愿。我们小时候都看过“只生一个好”的标语,长大了却也羡慕过有兄弟姐妹的同学朋友,可是摆在面前最现实的问题就是我们得付出双份的精力和资金来养孩子。我和老公都不属于精力能像自来水拧开就哗哗流淌的人,不愿意累着自己,更不愿意累着父母。
简介:(一)传统的主流观点认为春秋“郑铸刑书、晋铸刑鼎”是中国最早公布成文法之举措,笔者认为,这种传统观点是渊承于几位光宗大师杨鸿烈、陈顾远、霍同祖对此问题的论断,下面几段材料即是有力的佐证。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写道:“在传昭公六年三月,郑铸刑书,……油此可知子产是中国首先打破法律秘密主义的第一人’。”陈顾远在《中国法制史》中称:“法律之公布始自郑刑书、晋刑鼎。”在《中国法制史概要》一书里,陈先生再次宣传:“盖春秋以前,有法而无典也。……其最初公布成文法典者,为郑子产铸刑书、晋赵敏铸刑鼎。”至于杨鸿烈、陈顾远等人又是凭借何种理论根基作出有关“郑刑书、晋刑鼎”的结论,笔者认为与清末改制促使的西
简介:宗教信仰自由权是世界范围内各成文宪法保护的重要内容。与其他人权的宪法保护不同,宗教信仰自由权在各国宪法中具有扩散性保护特征。只有综合考量宪法规范中的宗教内容,才能准确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权的宪法规范保护。通过在各成文宪法中查找与宗教相关的关键词,可以发现宗教信仰自由权成文宪法保护具有普遍性。以宗教信仰自由权为核心,辅之以政教关系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宗教问题宪法保护的基本框架。从内容上看,成文宪法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具有内容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相统一、主体自主选择与结社自由相结合的特点;从属性上看,宗教信仰自由权具有入世性与政治性并存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