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治安高危人员”的概念在20世纪的20至90年代已然在西方提出,在2011年1月,为了保障“大运会”的顺利召开,中国深圳也提出了“治安高危人员清理”的措施。对于“清理”行为的合理以及合法性,自己有几点反思,希望政府的行政行为能够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关键词】治安高危人员清理行政权力人权反思为了迎接即将来临的“大运会”,保障其顺利开展以及公共秩序的安全,深圳市从2011年1月份开展了浩浩荡荡的“治安高危人员清理”工程。截止4月份,据报道,已经有8万余人被清理出深圳市。这项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保障公共安全以及为“大运会”的顺利召开提供“强心剂”作用的。剖除其给我们带来的一定利益性,在以下几个方面也有着自己的疑惑,从法律以及社会保障的角度上来阐述,希望我们能够更理性全面地来看待此次“清理活动”……
简介:通过深入访谈7位因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款而进入安置程序、且于安置期间有逃跑1次以上之经验的受访者,同时运用抑制理论之外在拉力、外在抑制力、内在抑制力与内在推力等四种推拉力来共同探究逃跑司法安置少年于安置历程中的适应状况,分析安置少年逃离收容机构之因素,进而提出改变安置少年逃离的选择过程。研究发现:生活的不适应与人际关系的挫折是受访者逃离安置机构的主要原因;家人、社工与个案本身为受访者放弃在外逃离的三个因素。为此建议安置机构之社工须建构个案一社工一家庭三角双向沟通机制,并且加强机构内保密原则的严格遵守,落实监控机制,尽可能减少机构中的霸凌行为,以降低收容机构之逃跑率。
简介:为了解作为现代化之展开背景的前近代时期中国的民事法秩序以及此种秩序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帝制中国晚期民事法律关系的演变、民间纠纷的产生与解决机制之类的问题近些年来成为法律史和社会史学者思考的重要课题之一,并产生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研究成果。比如,朱勇对清代宗族法和梁治平对清代习惯法的研究就大大加深了我们对于清代民间法的形态、功能和性质的认识;张晋藩的总括性论述使我们对清代民法的概貌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而郑秦对清代司法制度和吴吉远对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的研究尽管是从国家法律制度的角度着眼,也有助于我们认识清代的司法体制以及地方官府对民间纠纷的态度、处理原则和方式。①日本学术界对明清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