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全球史观是一种新兴的历史观与方法论。它主张将人类社会的历史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用“全球化”的视角和宏观历史学的研究方法,来考察自然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运动。全球史主张从大范围、长时段、动态的历史观察方法,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方法来观察历史,它将历史研究从传统的“国家史”或“民族史”的模式扩展到以跨国家、跨地区、跨民族的历史现象为基础的对历史的普遍联系的重构。从全球史的视角出发来审视古代丝绸之路,我们发现全球史所主张的那种跨文化互动理论和人类文明共生体系,非常契合对古代丝绸之路的观察。正是由于丝绸之路的开辟扩大了人类交往的范围,并将欧亚非等许多地区纳入了人类交流的网络之中,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的共生体系。所以,从本质上来讲,古代丝绸之路就是一部人类文明交往与联系的全球史。
简介:1927年秋收起义后,毛泽东率领工农红军向井冈山进发。有的战士纪律性不强,饿了就顺手挖了老乡的红薯吃,老乡对此颇有意见;有的战士不听指挥,打土豪没收的东西不交公,塞入自己的腰包。于是在部队出发前,毛泽东郑重宣布了三大纪律:第一,行动听指挥;第二,不拿老百姓一个红薯;第三,打土豪要归公,这也成为中国工农红军“三大纪律”的雏形。1928年1月25日,根据群众的意见,毛泽东又提出了“六项注意”:上门板;捆铺草;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1929年1月,根据形势的发展,“六项注意”中又增加了洗澡要避女人、不搜俘虏的腰包,
简介:马克思、恩格斯的农业发展思想最先在苏联得以实践,并经历了空想社会主义农业发展观的源起、科学社会主义农业发展观的形成、社会主义农业全盘集体化思维模式的固化、社会主义农业发展观的教条化定势,由此呈现出-幅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苏联理解史图景.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苏联理解脉络,启迪了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探索:第-,增强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道路自信与理论自信;第二,解决“新三农”问题的路径是“精准扶贫”;第三,“精准扶贫”的抓手是构建高效“集体组织”.
简介:作为行政诉权论的重要一环,行政诉权之本质既与诉讼目的息息相关,又对诉权内容及诉权要件产生直接影响。学理上,行政诉权之本质未能达成共识。各学说因诉讼目的论基础或研究视阈上的差异,仍缺乏统一评判标准。以法院的审查方式作为统一评判标准,可起到为各学说搭建共同对话平台的效果。根据法院在判断行政诉权要件时需以何种审查方式完成为标准,可将各诉权学说分别归入实质条件诉权说与形式条件诉权说两大阵营。因实质条件诉权说存在诉权认定结论与现实情况脱节、陷入未审先判的思维误区等缺陷,而形式条件诉权说则可确保诉权认定结论与现实情况相一致、切实化解“立案难”、强化客观法秩序维持之行政诉讼功能模式,故后者更可取。目前,形式条件诉权说阵营中的抽象诉权说、司法行为请求权说、宪法诉权说仍有不足,作为司法行为请求权说之修正版的“诉权层次论”应予提倡。
简介:21世纪以来,印度洋安全治理制度进入了-个新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既创建了新的制度,也有-些旧的制度被改建或者重建.例如,在海盗问题治理领域,就形成了-系列“多层次、多主体”的新制度安排.尽管这些层次不同、范围各异的制度安排大多是非正式的,但新制度安排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印度洋安全治理方式的演变.印度洋安全治理制度的发展变迁受到多重因素驱动,包括外部环境变迁、制度学习和不同制度间的竞争、重要的利益攸关国家对制度建设的重视与推动以及非国家行为体积极参与相关治理实践等.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制度发展依然面临诸多困境.未来,相关治理主体在制度发展与重构过程中应该继续发挥能动性,在参与治理实践过程中从观念层面和具体操作层面不断推动制度优化发展.
简介:稀缺性假设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之一。从词源学的角度看,稀缺有一个向一般意义层面或普世内涵转变的过程,稀缺性假设并非一种“自然”公理,而是“人为”假设,这是对稀缺性假设追根溯源式考究的动力。早在古希腊时期,色诺芬、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就阐述过人类社会的稀缺状态,但其内涵完全异于稀缺性假设,直至17、18世纪,霍布斯、洛克使用稀缺引出私有产权和雇佣劳动的合法性,休谟不仅在对稀缺定义的形式上与稀缺性假设极其相近,且同斯密一起论证了永无止境的需要及对其追逐的合法性,从而完成了直至现今资本主义的若干核心理念的合法性论证,稀缺性假设才得以基本形成。因此,稀缺性假设在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合法性的获得上起到了基础性作用。
简介:我国法学理论研究方法在过去四十年中发生了的重要转变。改革开放之后,'政法法学'经历了从盛行到衰退的过程,而'诠释法学'因稳定性、逻辑性等特征取得了显著发展,后'社科法学'约于新千年前后蓬勃兴起。作为我国此时期法学理论研究的三种主要方法,其背后分别体现着浓烈的国家主义、建构理性主义与进化理性主义的理论倾向。借助于法学学术史的视角,对三种理论倾向的深入研究,我们方可理解三种法学研究方法的流变背后更为深刻的理论渊源,并可在观察各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的具体实践的基础上,发现其优势与不足,并对各研究方法的未来与发展作出初步判断。中国的法律体系是法学理论的研究对象之一,本文将以此作为重点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