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广泛采用的旋转式弧形格栅除污机存在齿耙在脱离弧形格栅时有震动,耙齿上的栅渣刮不尽,耙齿易与栅条产生碰撞等问题,将耙臂旋转运动改为摇动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在污水处理工艺过程中,一般都采用格栅将污水中的大块污物拦截出来,否则这些大块污物将堵塞后续单元的机泵或工艺管线。格栅有很多种类,按栅条的形式分有直棒式栅条格栅、弧形格栅、辐射式格栅、转筒式格栅和活动栅条格栅,最常见的是直棒式栅条格栅。弧形格栅设置在泵房后沉砂池前。 现在一般采用的旋转式弧形格栅用细格栅或者较细的中格栅(如下图1所示) 其齿耙臂5固定在主轴3上。驱动装置1用联轴器带动主轴3旋转。齿耙臂5上的齿耙4
简介:《律师世界》1996年第1期刊登了余钢益同志《从一起民事抗诉案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的监督》(以下简称余文)一文。余文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材料来源于当事人,在时间上则应当以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为限,”“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提出抗诉是不适宜的。”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不揣冒昧,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大方,兼与余钢益同志商榷。一、抗诉受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两年时限限制吗?余文关于检察机关只能针对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的错误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观点,其法律依据便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显然,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