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精神障碍者所致刑事案件中,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需确认嫌疑人作案当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但鉴定人与嫌疑人接触时离案发已有较长时间,由于精神症状的突发性、可变性,对其精神状况的直观判断有其局限性,更多要靠侦查人员提供的案发细节和精神状况两方面证据。目前侦查取证中可资证明嫌疑人作案当时精神状况的证据并不规范、完善,法官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往往无从下手,只能采信鉴定意见。完善此类案件侦查取证的机制和内容,可以保障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的准确性、科学性、公正性,为"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庭审活动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并可有效防止法官过于依赖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
简介:<正>2001年12月7日晚,被告人哈逖姆·马斯洛依(HatimMaslouhi)潜入其前女友萨尔茨(Salz)家中,袭击并试图谋杀其男友被害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造成被害人身受重伤,直到萨尔茨冲天鸣枪后方才逃离。经相关专家鉴定,被告人在作案的整个过程中其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都与常人无异。经过对被告人行为的分析后,法院认为,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符合刑法典第212条意义上的未遂的故意杀人,具有违法性。但考虑到其之前患有精神幻觉症影响了被告人自身的行为,波恩法院对其进行了减轻刑罚的判决,判决其自由刑4年并送入精神病院进行治疗。在本判决中,波恩法院将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是精神障碍者这一情况纳入考虑范围之内,成为减轻判决的根据。本文将以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为切入点,简评波恩法院的本份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