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长期以来,在刑法解释过程中,各解释方法均是平行而论且择一采用的,但是以何解释方法之结论为司法之准据让人费解,此问题也难免导致刑事司法的任意。究其原因,刑法学界迄今并未构建起教义学意义上的刑法解释方法体系,该方法论体系之建构无疑会有助于限制刑法解释结论的任意性。以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以及目的论解释为主干,并以目的论解释为核心开展前述体系的构建是一种初步的尝试。首先,目的论解释方法是为实现刑法之目的,因此该解释方法应位于各解释方法之首,但是何为刑法的目的还有进一步检讨的必要。其次,对目的论解释实有予以限定之必要,这有赖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运用。最后,刑法解释方法体系的建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绝非一朝一夕可以达成。
简介:<正>由于各国在行政、立法、以及税收体制上存在差异,各缔约国间对其所达成的税收条约采纳一致的解释方法成为税收条约发挥有效作用,实现在国家间公平地分派税收的目的的基础。对条约采用共同的解释方法的重要性早已为西方各国所重视。许多发达国家对条约解释问题或以国内立法,或以案例的形式做了明确的规定;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了《条约法维也纳公约(TheViennaConventionontheLawofTreaties,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或《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协定范本》(The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ModelCon-vention,以下简称《经合组织范本》)中规定的条约解释规则。但是,税收条约解释上的冲突仍在国家间普遍存在,对此问题的研究无疑将促进国际税收进一步趋于公平和有效。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维也纳公约》,《经合组织范本》中规定的,以及美国所实行的税收条约解释方法的
简介:刑法中的实质化思潮是耶林目的法学的产物,经由利益法学推动的方法论变革,刑法适用日益地从以形式逻辑为中心转变为以目的为中心。实质化与目的解释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关联,后者构成实质解释论的首要方法。目的解释的适用具有双刃剑的效果。对目的的探究,能够赋予解释者以解释的自由;目的解释主要被用于堵截处罚方面的漏洞,确保刑法之网的严密性与开放性。目的解释的内在危险则在于,会弱化罪刑法定的制约机制,并严重威胁与侵蚀刑法适用的统一性与客观性。目的解释的规制,涉及的是如何控制解释者的主观任意性的问题。有必要借助一种二元性的制约机制,即通过法教义学的内部控制与合宪性的外部控制,来实现对目的解释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