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解释主体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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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解释的主体是拥有法规、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其抽象解释权依附于制规权而取得,具体执行解释权则源于法的授予;不具有制规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授权亦可作为行政解释的主体。文法解释是一切行政解释的基础;体系解释是文法解释之后必须首先运用的解释;法意解释和目的解释是体系解释之后的解释选择方法。应综合利用各种解释方法以获得合理的解释结果。
作者 焦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职工法律天地:下》 2014年6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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