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6
102 个结果
  • 简介:在客观行为方面,是否存在一定的诈骗行为,并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本质区别。应当区分作为手段行为的诈骗行为和作为目的行为的诈骗行为,后者才是认定集资诈骗的关键。集资诈骗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主观超过要素,系目的犯理论中的断绝的结果犯,但这并不意味着'非法占有目的'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免除。我国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并不需要做完全统一的理解,在集资诈骗中,应当解释为'实现占有并所有,不愿归还'的意图,这样才能较为精确地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在具体案件中,应当紧紧围绕这一点,对'非法占有目的'做严格的界定。

  • 标签: 诈骗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目的犯 主观超过要素
  • 简介:贷款诈骗犯罪往往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需结合相关主要证人的证言证实贷款合同背后的真实犯罪目的。要重视收集审查涉案人员提供的相关书证以辨别交易真伪。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银行贷款,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仅以使用被骗取的贷款为目的,或者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应认定为骗取贷款

  • 标签: 贷款诈骗 非法占有 证据认定
  • 简介: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侵占与合同诈骗的区分与其他领域相比并无太大差异,本文通过对两个典型案例的分析,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二者的关键主要有两点。第一,犯罪手段不同,即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还是仅仅利用合同诈骗。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即非法占有的财产到底是本单位的财产还是合同相对方的财产。在判断时要根据犯罪手段间的关系以及最终侵犯的财产的性质来加以考虑,二者缺一不可。同时要注意对单位、单位成员身份、利用职务之便、合同诈骗中合同的性质以及利用合同诈骗等概念的含义进行准确的界定。

  • 标签: 工程建设 职务侵占 合同诈骗 非法占有 交叉竞合
  • 简介:集资诈骗发轫于民间集资行为,由于其以借贷合同为基础因而兼具了民事与刑事双重属性。在此背景下,又因合同内容不同而对定罪的影响也不一而足。当借贷合同具有合法外观且代表了双方合意时,即应视为进入民法规制范围,不以犯罪论;对于不具有合法外观的超过银行四倍利息的借贷合同和民事诈欺借贷合同,因其民事属性不尽相同,应考量是否具有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以作为罪与非、此与彼之间的界限。

  • 标签: 集资诈骗 民刑衔接 合同 异化界限
  • 简介:“我们是公安局的,你是不是帮人邮寄毒品了?”“你的银行卡涉嫌洗黑钱,我们要来抓你。”

  • 标签: 诈骗 公安局 洗黑钱 银行卡
  • 简介:保安冒用房主名义将房屋出租并将租金据为己有,这一行为的性质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引发巨大争议。要确定能否对其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以及如何评价,首先得明确其犯罪对象。我们认为,财产性利益在刑法作出明确规定之前不能仅依解释论成为财产的犯罪对象;相反,不动产作为财物的一种,可以成为盗窃的犯罪对象。

  • 标签: 不法出租 财产性利益 不动产 犯罪对象
  • 简介: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与人沟通、获取信息必不可少的工具。同时,网络也成了一些犯罪分子进行诈骗犯罪的场所。网络诈骗犯罪类型多样、特点突出,应从法律、道德教育等多途径加大网络诈骗犯罪预防措施。

  • 标签: 网络诈骗 犯罪 预防对策
  • 简介:作为两种传统型的犯罪,刑法条文对抢劫与强奸的客观方面的规定都包含有“暴力、胁迫与其他手段”这三种行为方式,在刑法体系中作为两种侵犯不同客体的犯罪,虽法律条文字面表述相同,然考虑到因对客观行为方式的不同理解将会影响到罪与非、此与彼的界限问题,同时在司法实践运用中因具体案件的差异性仍会有所不同。故通过对两之间客观行为方式的异同的分析,进而对于法律条文的涵义作出符合其犯罪构成的解释,从而为刑事司法实践中罪刑的考量提供理论的指导与借鉴。

  • 标签: 抢劫罪 强奸罪 客观行为
  • 简介:票据诈骗侵犯的公私财产所有权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又包括其他生产经营企业或经济主体的货币或实物财产,还可以以虚假票据偿还债务或者支付费用等间接方式来实现。票据诈骗犯罪的立案应注重初查获取证据,防止介入票据纠纷或其他经济纠纷,尤其是针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更须引起注意。票据诈骗犯罪呈现职业化、团伙化、智能化等特征,应从犯罪疑疑人、票据伪造和变造手法、票据流转环节、串并案件等方面确立侦查途径。侦查中,应获取证据证明犯罪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票据之非法状态具有明确认识,如果不具有明确认识则不能以票据诈骗论处。

  • 标签: 票据诈骗 侦查 伪造
  • 简介:通奸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予入。刑法学界关于通奸入和出论围绕七个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通奸出论具有逻辑盲点,突出表现为女性主义法学视角的严重缺失,严重忽视家庭的地位与作用和对刑法谦抑性的误读。立法上应该以自诉和公诉双轨制的诉讼方式启动通奸的追诉,并对通奸设置单纯的有罪宣告并处罚金的刑罚。

  • 标签: 通奸 出罪论 入罪论
  • 简介: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盗窃与诈骗行为出现了一些新的方式,有的表现为盗中有骗,有的表现为骗中有盗,一度给司法工作带来认定上的难题,学者们对这两类行为该如何定性也是众说纷纭,观点不一。笔者试对这两类新形式的犯罪行为予以归纳,总结各家学说,分析学者们观点的利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引发学生们思考,给同行们提供深入研究的借鉴,为公检法一线部门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 标签: 诈术盗窃 盗术诈骗 认定
  • 简介:扣押人质并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是绑架犯罪在日常生活中的典型图像。当前对绑架通说的解释即是以此经验图像出发,认为绑架作为复行为犯,以存在三面关系为必要,并且控制人质之后另行起意勒索财物的情形也构成本。对绑架构成要件的解释不能以日常经验图像遮蔽其规范逻辑,也不能以处罚合理性为由脱逸合法性的限制。依绑架构成要件的规范逻辑,绑架只能是单行为犯,也可能存在两面关系的绑架,准绑架的成立必须以立法上的拟制性规定为前提。

  • 标签: 绑架罪 目的犯 单行为犯 三面关系 两面关系
  • 简介:污染环境只能是过失犯罪,它包括过失危险犯和过失结果犯两种形式。污染环境行为是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充分条件。污染环境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是行为人的犯罪心理。故意污染环境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构成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过失行为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行为的,不构成犯罪。

  • 标签: 污染环境罪 罪过形式 因果关系 罪责自负 刑事责任根据
  • 简介:婚恋诈骗诈骗犯罪的一种类型,在实际工作中,基层办案单位接报的婚恋警情频繁。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原因造成办案机关与办案人员形成思维定势和惯性,说到婚恋容易定性为纠纷,以致一部分犯罪分子由此而逍遥法外,而被害人的利益难以得到合法保护,正义得不到有力伸张。本文拟在新常态背景下,以婚恋纠纷与婚恋诈骗为研究对象,在科学地区分婚恋诈骗犯罪与婚恋纠纷界限的同时,重点对婚恋诈骗犯罪的构成、危害、特点、打处难点等进行深入分析,紧密结合实战经验探讨并践行打击婚恋诈骗犯罪的有效路径。

  • 标签: 新常态 依法治国 四项建设 执法规范化 婚恋诈骗
  • 简介: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虽不断受到公安机关打击,但仍然是一类高发的犯罪,很多人因此上当受骗。电信诈骗手段的翻新速度较快,但不论其诈骗手段如何翻新,电信诈骗都是以“通信”和“资金”作为基本要素实施的。因此,根据电信诈骗的“通信”和“资金”这两个要素,分析电信诈骗的侦查模式,能够更好地实施有针对性的侦查对策。

  • 标签: 电信诈骗 侦查模式 对策分析
  • 简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基于现实的迫切需求和理论的迫切需要出台。可行性和必要性是立法机关增设此的深入考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今后独立成应有以下几方面要求:将虚假信息的内容作扩大化处理;增设相应的罚金刑;新罪名规定的"其他媒体"应包括传统媒体;合理界定新罪名中"编造、传播"行为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 标签: 编造、传播 虚假信息 社会危害性
  • 简介:盗窃作为一种高发性犯罪,在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均有重要的研究价价值,在盗窃的犯罪构成这一问题上就有四要件和三阶层的争论。除此之外,关于犯罪对象"财物"的属性,盗窃行为"秘密性"的认识,既遂等问题的界定也存在较大的争议,这些理论上的争议,在推动整个立法进程的同时,直接关系到司法实务中对于盗窃的定罪量刑。

  • 标签: 盗窃罪 犯罪构成 犯罪对象 既遂
  • 简介:随着"非自然性交"行为的出现,我国的强奸立法亟需完善。应该将妇女规定为强奸的犯罪主体,将男子扩大为强奸的犯罪对象。强奸的行为方式除了性器官的性交以外,还可以包括口交和肛交。另外,奸淫幼女的行为应该独立成并将其犯罪对象扩展至所有的幼童,单独设立"奸淫幼童"。嫖宿幼女既与奸淫幼女发生竞合,又与猥亵儿童发生竞合,三者之间的法定刑又轻重有别,因而不能有效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对幼女身心健康的保护,应当废除。

  • 标签: 强奸罪 奸淫幼童罪 嫖宿幼女罪 完善
  • 简介:可以是一种行为、一种观念、一种心理亦或是一种评价,但究其普遍意义而言,为国家法律所描述为的行为似乎更容易被认知。这确实是的一种形式意义,但如果我们试图找到的实质意义甚至揭示出的本质,就需要全面分析的含义。通过对的观念演变进行系统的社会学梳理,对认识和研究的本质与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罪的形式概念 罪的实质概念 犯罪社会学派
  • 简介:当下,在商业化浪潮席卷神州大地,娱乐至死精神推波助澜之下,我们创造了一个购物狂欢的节日,"双十一"借名为"光棍节"。语词不变,语义流变,所谓"光棍",原指地痞流氓,是一种贬义的称谓,方言中指识时务的人,例如"光棍不吃眼前亏"。我们今天更为熟悉的"单身汉"意涵,精确的说法应为"光棍儿"(参见《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但从法律史的角度来看,所谓"光棍",还是个呢!

  • 标签: 光棍节 娱乐至死 现代汉语词典 地痞流氓 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