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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取缔”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之争至今尚未定论,一直影响着对“无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效果。本文认为,卫生行政执法中,无须考虑其最终“归属”。“取缔”不论属于行政处罚,还是界定为行政强制措施,均不应影响该行政行为的具体操作和效果。

  • 标签: 取缔 法律属性 操作
  • 简介:犯罪行为分析是通过对犯罪过程的行为轨迹和事件进行犯罪过程的再现。信息时代原有的犯罪空间延伸到了虚拟空间,电磁行为痕迹无处不在。根据载体不同,电磁行为痕迹可分为通讯信息、计算机信息、视听信息、智能卡信息及其他电子信息。电磁行为分析的方法与步骤是分析犯罪行为的有关惯技和标记、分析收集符合犯罪嫌疑人特征的在线信息、刻画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并将电磁行为轨迹与现实行为轨迹拟合。

  • 标签: 电磁行为 证据分析
  • 简介:诉讼欺诈行为行为人主动提起诉讼或干预诉讼蓄意破坏司法公正,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学界对诉讼欺诈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若要客观全面地分析诉讼欺诈行为的性质,首先要界定诉讼欺诈行为的概念。本文在综合分析我国理论界对诉讼欺诈行为概念的不同认识的基础上,从诉讼欺诈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出发,对诉讼欺诈行为概念作出全新的界定和认知。

  • 标签: 诉讼欺诈 虚假诉讼 行为界定
  • 简介:选民投票理论——生态学研究路径认为,选民的个人特质如族群、性别、年龄、教育程度、收入等因素对其投票行为影响至关重要。笔者通过整理2000-2008年台湾地区领导人三次选举相关资料,及目前所公布的2012年1月选举民调资料,发现台湾选民的个人特质对其投票行为的确有重要关联。

  • 标签: 投票行为 台湾省 选民 个人特质 2008年 教育程度
  • 简介:婚内强奸现象由来已久,近来几起案件的不同判决引起了社会关注,遂成为理论热点。从传统意义上看,婚内强奸似符合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当构成强奸罪。不过,鉴于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行为的差异,对婚内强奸行为的认定不应草率以构成要件而论。在现行刑法的分析基础上,充分考虑婚内强奸行为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和各方面影响,不宜将该行为认定为强奸罪,也无需修改刑法另设新罪,完全可以在既有罪名体系之下,以虐待或故意伤害视之。

  • 标签: 婚内强奸 婚姻家庭 故意伤害
  • 简介: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四种特殊盗窃的对象,可以是客观价值不大而主观价值较大的财物;特殊盗窃不是行为犯、举动犯、危险犯,而仍是结果犯,以取得财物为既遂;入户盗窃的着手为侵入住宅时,既遂为财物出户时;普通盗窃与特殊盗窃竞合及并存时,除非符合《盗窃解释》第6条的适用条件,否则应在盗窃累计数额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或者适用同种数罪并罚;应在'住宅'意义上把握'户',违反住居者意思即非法侵入住宅的,即为入户目的的非法性;除非盗窃作案工具本身具有相当的杀伤力,而且行为人具有用之对付被害人反抗的意思,否则不成其为'凶器';职业性佩戴的器具,除非行为人盗窃前意识到带有凶器,否则不成其为'携带';扒窃并非保护所谓的'贴身禁忌',而是着眼空间上的公共场所与对象上的随身携带的财物。

  • 标签: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 认定
  • 简介:民事权利有绝对权与相对权之分,民事法律关系有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之别,法学界普遍承认绝对权和绝对法律关系存在的客观性,但目前还没有见到任何关于绝对法律行为和相对法律行为的论述。事实上,绝对法律行为在逻辑上是成立的,在制度设计上具有可操作性,在某些特定领域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德国物权行为理论清晰地认识了相对权与绝对权、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之间的差异,但它没有能够把这种区分贯彻到法律行为领域,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症结恰恰就在这里。

  • 标签: 物权行为理论 绝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行为
  • 简介:传统行政法理论中所确定的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为独立行政行为的四要件论值得商榷。四要件论中提到的“主体资格要件、职权要件、法律效果要件以及意思表示要件”并不充分,一方面需要对“法律效果要件”予以重新解释,另一方面应增加“行为功能要件”。将符合标准的行为划入独立行政行为之列时,又可能出现行政行为间的竞合现象,因此在规范行政行为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时须全面考虑行政行为的独立性与竞合性。行政检查为分析行政行为的独立性与竞合性问题提供了较佳的切入点。上述观点正是在分析行政检查行为的基础上而形成的。

  • 标签: 行政检查 独立性 竞合性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 简介:<正>对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它并不是本文争议的焦点,笔者沿用通说,即认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指行为实施了足以造成既遂结果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发生既遂的危害结果,在当时有重复实施侵害行为的实

  • 标签: 犯罪中止 实行行为 既遂犯 侵害行为 主观说 犯罪未遂
  • 简介: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受到刑罚处罚的'网络游戏外挂'相关的行为包括了制作运营网络外挂的行为与使用网络外挂牟利的行为。对制作运营网络外挂行为的定性存在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两种观点,由于刑法上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仅限于侵犯复制发行权的行为,而制作运营网络外挂行为虽然属于对网络游戏软件作品的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但却不能认为是侵犯其复制发行权的行为,因此在现行刑法框架内,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是较为妥当的。但对于使用网络外挂牟利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在解释上是存在疑问的,同时将此种广泛存在的使用网络外挂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其刑事政策上的合理性也是值得怀疑的。

  • 标签: 网络游戏外挂 侵犯著作权罪 非法经营罪 复制发行行为
  • 简介:危险驾驶罪包括两种行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驾是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立法就推定危险状态已经存在,彰显的是行为无价值。我国刑法的醉驾归属于形式犯,而非实质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是具体的危险犯,突出的是结果无价值。

  • 标签: 醉驾 抽象危险犯 追逐竞驶 具体危险犯
  • 简介:案例:李某系某国有控股公司会计,负责单位的财务统计、账目核对。2011年6月,公司为财务人员统一配备一台价值2万元的计算机,李某见该计算机性能较好,就将此计算机带回家中自己使用,并将自己家里使用的一台旧的计算机拿到单位,后被单位领导发现。李某谎称计算机丢失,自己为了工作方便才将自己家用计算机搬来。单位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将李某抓获。

  • 标签: 家用计算机 国有控股公司 单位领导 行为 财务统计 财务人员
  • 简介:由于妨害公务罪自身存在很多缺陷,刑法对于频繁发生的袭警行为缺乏有效的规制。为了保障警察权,增强公众的安全感,需要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将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了确保袭警罪达到预期效果,并且防范警察滥用职权,刑法还应增加有关职务行为的规定,以促进警务活动的规范化。对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当努力在保障警察权与限制警察权之间保持平衡。

  • 标签: 袭警行为 袭警罪 刑法 职务行为
  • 简介:一、简要案情沈阳某公司负责人唐某因急用钱,将一张7万元现金支票交给吕某作抵押,支票上加盖了公司财务章和唐某的名章,并写出书面保证一个月内账户内会存入相应款项,吕某遂将7万元人民币交给唐某。一个月后,吕某经查询该支票没有资金,吕某找到唐某索要钱款,唐某逃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唐某的家人在法院二审审理期间代其偿还了欠款。

  • 标签: 应当 行为 现金支票 公司负责人 公司财务
  • 简介:"富二代"仗其父辈丰厚家产,言行悖德,甚至违法犯罪,在我国已成为社会民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导致富二代不端行为产生的原因不外乎是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作为父辈的"富一代"未能很好地承担起教育其子女的义务。解决"富二代"问题,从法治角度而言,一是要完善立法:既要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中增设"法律责任"条款,以强化富人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同时也要修改继承法,开征"遗产税",以削减"富二代"继承父辈财产的权利;二是要严格执法:不仅要扩充现有"执法主体"的范围,而且要严厉追究执法者"失职渎职"之责任。

  • 标签: 富二代 法律责任 继承权 犯罪学
  • 简介:网络侵犯行为的社会控制旨在将网络侵犯行为的发生控制在一个适度水平,最终实现对一定社会秩序的维持。而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要达到对网络侵犯行为有效社会控制的目的,需从科学区分网络侵犯行为的类型,构建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创建网络行为规范,实现网络社会控制主体的多元化,加强网络技术防范和网络安全教育,建立科学的预警机制等多方面共同着手。

  • 标签: 网络空间 网络侵犯行为 社会控制
  • 简介:宪法实施方式的争论根本上在于对宪法性质的认识不同。而宪政作为克服权力专制的控权机制性质决定了宪法的根本作用是规范和控制权力,人民立宪本来就是为了控制政府。从而作为一种权力运行规则,宪法实施即意味着以外在控制阻却权力主体违宪行为机制的建立,而不是指权力主体的自觉守宪和进行“宪法贯彻”。同法律实施离不开中立的司法机构一样,宪法实施也需要宪法审查机制的建立,否则,就不会有真实的宪法实施

  • 标签: 宪政 宪法 宪法实施方式 宪法审查
  • 简介:广州孕妇拒签事件反映了医疗服务实践中应加强医务人员医疗告知义务,医患互信缺失以及法律规定缺乏弹性等问题,本文就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实务处理和法律规定中需要改进的方面。

  • 标签: 医疗告知 医患互信 法律僵硬 改进
  • 简介:相对于认定故意犯形态的原因自由行为有诸多疑难而言,在过失犯形态的原因自由行为之中承认原因行为的实行行为性并没有太多争议。但无论如何,过失犯形态的原因自由行为至少在表象上有别于一般的过失犯,其特点就在于可以划分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这两个阶段,而在结果行为阶段又的确是丧失了责任能力甚至是行为能力。相关判例印证了在自陷无责的情形中构成要件模式的正确性,即原因自由行为实质上并不是一种需要特殊归责的构造,而只是一种现象上有独特之处,但完全可以被包括在一般的归责形态(无论是过失犯还是故意犯)之中的说明形式(说明实行行为到底在何处)而已。要成立过失犯形态的原因自由行为,关键在于如何在具体情况下认定行为人的过失心理,它可能有三种表现形式。

  • 标签: 原因自由行为 过失犯 结果行为阶段 丧失行为能力 丧失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