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号涉及二审中诉讼外和解协议与一审生效判决的效力关系问题。严仁群博士撰写的《二审和解后的法理逻辑:评第一批指导案例之“吴梅案”》认为指导案例2号存在全面的瑕疵和不足,法院对和解协议争执的程序处理更是存在根本性缺陷。严博士的上述研究混淆了立法论与解释论,立论和说理的逻辑自洽性不足,比较法分析不尽深入,错误判断了“吴梅案”中诉讼外和解的性质及其与确定判决的关系。“吴梅案”中和解在性质上属于比较法上的“不执行契约”,绝非私法上的和解契约。从解释论的角度,指导案例2号是对我国民事司法实务中成型了的程序运作方式的确认,符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从立法论的角度,则应该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处理确定判决外和解与确定判决的关系。
简介:<正>(接上期)洁再见到于时,自然而然多出几分莫名的亲近感。这种连她自己也弄不清楚的微妙心理变化,让她不像从前那样自信和从容了。有一次,她看见于远远走过来,好容易鼓起勇气,迎住他的眼光想对他微笑一下,可他却视而不见地从她身边走过,仿佛她并不存在似的。她受了这点打击,只好下意识地把未来得及绽放的笑容,定格在稍纵即逝的勉强上。她低下头快步从他身边走过,他伟岸的身形就好像一面墙,而她则是被这墙羁绊住的一缕风,怎么也无法轻飘。她觉得脸有点发烧,偏偏那只有自己才听得到的心跳声,又鼓一样咚咚响起,让她愈加心虚起来。更不巧的是,她的鞋跟忽然一崴,只听
简介:寄附型网络赌博是依附于合法网络游戏进行赌博。寄附型网络赌博的存在使得必须对对局型网络游戏进行区分,对于参加游戏的人员,如果没有以虚拟货币现实货币化为目的,则属于娱乐性质,在此情形虚拟货币只具有娱乐功能,该行为不构成赌博。但如果游戏参与人对局的目的是为了将所赢得的虚拟货币向货币转化,具有经济获利目的,则虚拟货币转化成赌博筹码,其行为构成赌博行为。对于用虚拟货币赌博的犯罪数额,应按虚拟货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对诈骗虚拟货币犯罪数额应为从营运商购买虚拟货币剩余净值加上流通过程中虚拟货币实际"销售"价格进行计算。从加大打击网络"银商"的角度出发,对"银商"兑换虚拟货币的行为宜进行扩张性解释,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网络犯罪背景下要求共犯正犯化、单独化,对于提供犯罪工具的帮助人员可单独定罪处罚,在网络赌博中如果一方缺乏网络赌博的合意,可仅处罚非法变现为目的的游戏对局者。
简介:在强奸型的强迫卖淫罪中,要区分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罚原则,即如果强迫卖淫者为了迫使被强迫者从事卖淫活动而强行奸淫被强迫者,该行为属于强迫卖淫中的手段行为,只定强迫卖淫罪一罪即可。但如果强迫卖淫者单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强行与被强迫者发生性关系的,应认定为强奸罪,并与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同时,强迫卖淫罪应该认定为结果犯,如果强奸后迫使卖淫,但被害人没有卖淫,应该认定为强迫卖淫罪未遂,在适用强迫卖淫罪加重构成的同时,适用刑法总则有关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嫖客在明知到被害人是被强迫卖淫的情况下,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而应该认定为强奸罪,强迫卖淫者既触犯了强迫卖淫罪,又触犯了强奸罪,构成想象竞合,按照重罪处罚,即按照强迫卖淫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