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竞技运动场上的伤害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一直以来都是刑法理论中一个不起眼却又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竞技运动伤害行为都被作为一种正当化的行为而排除刑事可罚性,其理论依据有被害人承诺理论、社会相当性理论、正当业务理论的争讼,但这些理论均有着自身的缺陷。应以被害人自我负责原理与允许风险原理共同作为竞技运动伤害行为正当化的根据。并且基于此,当某一竞技运动伤害行为在满足"运动员自我负责性地参与竞技运动中的危险行为"、"运动伤害属于运动之固有风险"、"行为人主观上是以比赛为目的"三个条件时,即为正当化的行为而排除刑事可罚性,反之则有入罪的可能性。
简介:论文选取1949-1966年间的归侨体育人才为研究对象,分析了该群体的形成原因、群体的基本特征、主要贡献,力图呈现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政治力量、侨务政策、社会经济变迁等多重因素交织作用下,归侨竞技体育人才所承载的特定历史使命、归侨竞技体育人才群体面对社会转型时的人生观与价值观以及不同历史时期海外华侨华人体育人才与中国发展之关系.归侨体育人才群体的形成,主要缘于国家动员形成的巨大拉动力量、东南亚局势动荡促成的外在推动力量,以及国家认同形成的强大精神力量;群体的规模与结构表现出明显的回归时间峰值化、空间特征区域化、回归通道社团化、来源构成多源化等特征;群体的贡献与价值主要体现在其扮演的多重角色:首先,筚路蓝缕,成为推动新中国竞技体育发展的特殊海外力量;其次,言传身教,成为指引新中国竞技体育发展的幕后英雄;最后,在“文革”中,他们开始跨国流动,走向更为广袤的空间,推动了竞技体育在更大范围的传播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