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未成年人意定监护是指在未成年人不处于父母照护权之下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或一方通过委托或者以遗嘱方式为其设立监护人,并将对未成年人的照顾与保护委托给监护人代理行使的制度。它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体现。未成年人意定监护具有自身的特征,它体现的是作为法定监护人父母的意思与意愿,意定监护人履行的是类似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的义务与责任,保护的是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法定监护的补充,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委托监护和遗嘱指定监护两种意定监护形式,但从立法本身及其适用效果来看,我国的意定监护还存在着立法体系不统一、内容不够完善和监护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因此,建议由民法典来统一规定意定监护,明确规定意定监护的适用条件、意定监护人选任资格、意定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等内容,并建立健全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
简介: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距离世界性的成年监护制度改革运动的立法要求较远,在2012年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规定了老年监护制度,缩短了这个距离,取得了一定的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民法总则》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原有的成年监护只限于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扩充为凡无法辨认或无法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自然人,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设置监护人对其进行保护.特別是《民法总则》规定了成年监护的意定监护制度,建立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核心制度,体现了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的原则.不过,《民法总则》对于成年监护制度必要蛆成部分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没有作出规定,留下了一个制度上的遗鶊.
简介:英国1839年《婴幼儿监护权法案》通常被认为是英国妇女获得子女监护权的标志性文书,也被认为是英国妇女所发起的平权风潮的产物,起到了促进妇女权利平等、突破父权绝对主义的作用。不过,这部立法的法理基础、法律条款和立法中的辩论都呈现出较多的妥协性和延续性,使法案的革命意义大打折扣。本文从马克思关于资产阶级家庭立法的论述出发,分析该法案颁布前后英国的未成年人监护权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及1839年《婴幼儿监护权法案》的讨论与颁布的过程,联系它对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之影响,试图对该法案的历史地位进行重新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