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原始基金”是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目前,《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章对此所作的规定,存在着不足,需要加以完善。首先,原始基金在形式上限于“货币资金”。其实,它也应该包括“实物”。其次,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人民币。其实,最低额应适度降低且考虑地区差异。再次,《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公民捐助行为的种类、捐助行为的属性及其法律效力,均未规定。立法建议是:公民的捐助行为包括生前捐助和遗嘱捐助;捐助行为属单方法律行为、自“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时起生效;公民遗嘱捐助在捐赠人死亡时生效。最后,原始基金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其实,当年即应享受税收优惠;对超出当年额度的部分,可以在后几个年度实行税前扣除。
简介: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主权财富基金属于外国政府定义下的外国主权者的完整部分或受控制的实体,具有所得税豁免的主体资格。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美国境内的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等类别的收入享有所得税豁免的机会,但从商业活动中获取的除外。具体而言,首先,构成外国主权者完整部分的主权财富基金从事商业活动的所得或从受控制的商业实体中获取的所得不能免税;其次,作为受控实体的主权财富基金一旦从事商业活动就成为受控商业实体,就不得主张任何外国政府税收豁免。尽管存在如上诸多限制,主权财富基金仍有必要利用美国税法的规定,争取更多的免税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