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最古老的全球公域的海洋,承载着世界的安全与繁荣的重任。确保航海自由、海上贸易航线、海上关键基础设施以及能源流向,都涉及北约的安全利益。在海洋安全面,瞄着巨大的诸如海洋环境恶化、海盗肆虐、新兴国家海军快速发展等挑战下,北约打着保护全球公域的旗号,根据后冷战时代海军执行的几个行动实践,在北约新战略概念指导下,2011年1月通过了“联盟海洋战略”。北约海洋战略赋予其海军承担“集体安全与威慑”、“危机管理”、“合作安全”和“海上安全”的核心使命。在利比亚战争中、在反海盗行动中以及目前的叙利亚危机中,北约海洋战略得到检验,尽管也暴露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如缺乏政治意愿投资海军。偏重于海洋的军事领域、并以军事手段解决海上安全的北约海洋战略,对中国海洋强国战略存在着潜在的负面影响:北约的海军力量可能会遏止中国海军突破第一、第二岛链;可能会介入中国与邻国的海疆纷争;对中国海军保护能源安全也会构成挑战。这是中国建设海洋强国,确保海洋安全战略所必须高度重视的。
简介:在发展海洋经济的同时,海洋文化已越来越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海洋渔文化是海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海洋文化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课题基于浙江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及文化部关于设立海洋渔文化(象山)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背景,对象山海洋渔文化的保护与开发进行调研,旨在为海洋渔文化的保护开发提供决策参考。
简介:UNCLOS中尚存“灰色区域”,没有对“海洋科研”、“军事测量”等词语进行界定,导致条款的不同解释和争端.主要原因在于其既是政治性协定又是法律协定.UNCLOS的大部分内容都相互联系并构成一个整体,为“一揽子交易”.美国并未批准UNCLOS,却常选择性援引相关权利条款,规避义务.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第三方享有条约下的权利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第三方应受习惯国际法规则和强行法的约束;应根据VCLT来解释UNCLOS.应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下理解条约对第三方的法律效力以及“海洋科研”条款的含义.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实施至今,中国海上交通管理体制和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理念的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面临着修改的迫切需要。面对中国与周边国家海上权益及争端日趋激烈的形势,在探讨海洋强国战略下海上交通安全新内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基础后,分析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在维护海洋权益上存在的问题,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在制度上设置方面,建立管辖海域巡航制度、完善港口国监督制度、明晰无害通过和紧追制度、确立中国籍船舶的域外管辖制度、明确部门协作制度,以期更有力地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简介:海洋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了重要场所和物质保障,但是由于人类不合理的海洋经济开发利用活动,已使得人、海关系愈发紧张,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迫在眉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成为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的联盟。它的任务主要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所以统一战线也必然会为建设海洋精神文明出力献策,做出重要的贡献。剖析了目前存在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试着从统一战线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之间的关系入手,提出统一战线在完善海洋生态立法、海洋综合管理、海洋产业转型升级、公众参与等方面来参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简介:在自然资源物权化倍受争议的背景和语境下考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只有在不同的逻辑进路下予以系统化和体系化的展开,才可能具有合理性。准物权和生态化下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都存有法理上的不足。在“体系后研究范式”之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公权属性颇为明显,尽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具有复杂性和独立性,但是其具有公私法兼备的混合权利的属性亦是情理之中。无居民海岛的海洋属性决定了在海权发展的逻辑进路理解和阐释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是可行的。系统地审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法律属性,不仅是厘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基础性问题的需要,而且在弘扬海洋意识和诠释财产权与国家主权的可通约性方面具有相当的法学意义。
简介: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某一具备天然岛屿特征的海洋地形地貌能否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直接关系到其能否获得广阔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因而牵涉了巨大的国家利益。从整体上看,近年来国内外学界倾向于对上述"经济生活"进行从宽解释,但却对过多的外部资源介入和过度的人工技术干预持保留或批评态度。特别是依靠钢筋水泥构件而进行大规模拓展改造的微型岛礁,在是否已沦为"不得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等问题上引发了广泛争议。本文认为,海洋环境的多变性、危险性和海上生活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我们不能简单机械地套用大陆上的相关标准来解读与评判海洋岛礁的经济生活。应当承认,现代海洋生活必然意味着外部资源和技术的介入,否则绝大多数岛屿乃至小岛国家都将无法维持可持续的现代经济活动。但是,过度依赖还是适量依托外部资源或技术干预的岛礁经济生活,在海洋法框架下确实可能会对岛礁法律地位的认定产生不同的法律影响,这需要引起应有的警惕和思考。从实践来看,某些海洋旅游活动构成了对岛礁环境影响相对最小而经济效益较为显著的海洋经济活动,对稳妥地构建岛礁的"经济生活"体系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价值。当前,马来西亚、越南等国正在有计划地开展南海旅游活动,以期为其宣示岛礁主权、主张相关海域权利创制依据。面对紧迫的形势,中国应当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措施,积极投身南海地区的海洋旅游开发活动,从而为中国海洋经济质量与水平的提升提供战略新点,为中国今后明确自身的岛礁"经济生活"概念之法律解释立场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