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乡村社会变迁带来规则认同转变(一)规则认同理论阐释“认同”在社会学中泛指个人与他人有共同的想法,人们在交往过程中,为他人的感情和经验所同化,或者自己的感情和经验足以同化他人,彼此内心产生的默契。规则可解释为规章与法则。规则是客观存在之物,作为一种制度或章程需要人之行为去遵守,而遵守则是基于人的一种感情与经验的认同。这种认同不妨称之为规则认同。如果从社会角度分析,规则认同则是人的感情与经验对社会治理方式的认同与许可。笔者引用哈贝马斯在针对民族认同中的两种模式——授予性民族认同和获得性民族认同加以解释。“在《公民身份和民族认同》一文中,哈贝马斯区分了两者的不同,认为前者基于共同的语言、种族、宗教信仰等,体现为一种文化意义上的认同;后者强调与以民主方式构成的公民身份之间的关联,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认同。”①这里提到了“授予性”认同与“获得性”认同,哈贝马斯认为授予性认同更多是一种基于习俗和信仰的认同,而获得性认同则更多的从公民社会和法律的角度加以分析。
简介:如何公正而效率地处理轻微犯罪是重要课题。日本解决此问题时,首先,将警察权限限定于侦查权。然后,赋予检察官起诉裁量的权限,通过相关制度设计,保障检察权行使的正义性和民主化。对于决定起诉的轻微犯罪,采用简易司法程序。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游离于罪与非罪之间,即使作为犯罪立法,也属于执法不能被期待的象征性立法,而通过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的交错解决此类问题,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