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近年来,法理学研究很活跃,有相当大的进展,取得了不少的研究成果。但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还不相适应,落后于立法、司法实践。繁荣法学理论,取得更多的研究成果,这是改革开放实践的需要,是改革开放实践的召唤。我们的法学研究应当面对实践,从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我们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抓紧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这个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这是最大的实际,是全民族最伟大的实践。在改革开放中新情况不断出现,新问题层出不穷。传统法学的某些观念,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是无法说明、无法解决的。例如,我们将要
简介:法(理)学成为法(理)学的重要标志和基本方式是对其自身研究对象、方法及其限度的自觉和反思,对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自觉和反思,构成了"法理"概念提出的主要理论问题意识,也是其重要理论意义所在。既有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理论模式存在未能区分法理学与法学其他科目的研究对象、不当限缩法理学研究对象和混淆法理学研究对象与其他相关问题等缺陷。"法理"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广泛的论域、不同的层次和多重的维度,这使得"法理"具备了成为法理学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理论基础,把"法理"界定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理论相较于既有理论模式具有更大的理论优势,有助于推进法理学成为真正的"法理"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