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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个结果
  • 简介:  (一)民法大众化是民众的需要,  (一)民法大众化与民法引导民众的关系,民法的大众化要求我们正确处理民法大众化与民法引导民众、

  • 标签: 民法大众化
  • 简介:在法学专业的教学过程中,结合严密的逻辑性以及较强的实践性的课程实际,这就需要我们在日常的教学中尽量从常规的灌输式教学转变为新型的教学方法。例如,案例式教学法。在具体的民法学教学过程中把民法学教学过程中的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阐述的更加容易理解和掌握,把枯燥的法学理论与鲜活的社会实践相结合,从而提高学生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力。积极开展针对民法学教研过程中的案例式教研运用的现实意义以及具体运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标签: 民法学 案例研讨教学法 探究
  • 简介:与"法律融入"相比,信托的"学理融入"并不顺利。但既有的争论因未看到信托的叛逆本质而不尽如人意。罗马法的信托与英美法的信托,都是对既有制度的反叛。这是信托核心的特质:因其乃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个人意图。正因如此,信托的功能性和工具性也得以凸显。信托的融入涉及政策层面和技术层面:前者要求法律对规避行为更加宽容;后者则应当采取一个二段式的认定方式--财产的独立为信托机制的适用提供可能性;而一经适用,则可以排除物债之辩,以具体化和个案化的方式来维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 标签: 信托 罗马法 英美法 财产独立 个案化
  • 简介:我国目前的立法设计、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中均侧重于备案登记制度的公法规范功能,将其定位为行政管理手段,却忽视了制度的私法意义。然而,基于制度设置的目的、均衡当事人利益以及解决纠纷的需要,备案登记制度应具有民事属性。在物权债权二元区分体系下,备案登记的民事属性进一步表达为具有'准物权'的对抗效力。就功能与效力而言,预告登记实则是特殊类型的备案登记。事实上,正是由于备案登记制度所涉民事属性的特殊性,有助于缓和绝对化、僵硬化的二元区分体系,需要在民法体系之中实现性质和效力的统一性规范。这不仅能够为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缺失提供全面的方案,而且还有助于完成传统公法制度的私法改造,实现民事制度的本土回归。

  • 标签: 备案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制度 民事属性 准物权
  • 简介:最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基层法庭硬件设施虽得到一定程度的完善,但是,人民法院基层法庭的发展仍然令人堪忧,许多法庭工作人员都不愿在基层法庭驻守。在本文中,将结合当今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发展现状,分析基层法庭发展困境,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

  • 标签: 人民法院 基层法庭 建设现状
  • 简介:韩国民法典主要参照日本民法制定,将韩国民法典与日本民法做一比较,现代化的韩国民法典并没有对韩国人民社会生活的现代化产生直接的良性推动

  • 标签: 修定比较 比较研究 民法典修定
  • 简介: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及终止,明确婚姻范围内亲属间权利及义务的法律,对维持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本文就基于此,对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进行相关概述,以期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帮助。

  • 标签: 婚姻法 民法关系 思考
  • 简介:(三)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不同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其法律后果适用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有关规定,这一法律规定在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上

  • 标签: 中国民法 亲属编 民法亲属
  • 简介:《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将“三权分置”政策传达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其中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民法典物权编应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种类,无须改称为土地承包权,也无须增设土地经营权。现行法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被界定为土地经营权,如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仅限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构成的承包农户。不同的流转方式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仅有出租(转包)、入股以及类似方式才能产生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之时,只得采取强制管理的方法,以土地经营权的收益清偿债务。

  • 标签: “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权 土地经营权
  • 简介: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背景下,网络交易平台也呈现出规模化的发展,为保障网络交易平台的良好发展,就需要从法律上进行规范,由此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法地位的研究就有着其必要性。本文先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特点以及民法地位加以阐述,然后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以及规范建议详细探究。

  • 标签: 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 民法
  • 简介:民法总则》第126条作为"民事权利"一章的兜底性条款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受本条保护,大部分学者认为这里的"权利和利益"都必须由"法律规定"才能获得保护。但是从权利概念的本质上来看,我国通说法力说认为权利乃是法律赋予强制力的利益,也就是说强调利益必须由法律做出规定的解释模式会产生对第126条中的利益在实质上是一种"权利"的困境,从而使第126条的兜底性范围大大限缩。所以,正确的解释模式应当将"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并列理解,在回归权利的法力说本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利益的补充性作用。

  • 标签: 权利 利益 法律规定 法力说
  • 简介: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生变革的前提下,市场经济也不断进行改变,使得民法与商法这两大重要法律的关系逐渐转向统一,将两者的指引和约束作用内在统一。传统意义上民法是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文从民法与商法的发展趋势入手,分析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深入研究民商法立法模式。

  • 标签: 民法与商法 关系 立法模式
  • 简介:国际商事惯例诞生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充分回应了国际贸易规则的时代需求,实现了国际商事规则自治化、专业化与统一化的目标。国际商事惯例的实施受制于国内法,这使它难以独立肩负起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重任。若将民法典与国际商事惯例相互融贯,可以建立起一个更加完满的国际商事规则体系。当前,国际商事惯例在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中只处于边缘地位,这样的边缘地位与它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不相匹配。在不损害我国公共秩序,不违背民法典基本宗旨与目标的前提下,应当将国际商事惯例充分吸纳至我国民法典之中,使其在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之作用相匹配。

  • 标签: 民法典 吸纳 国际商事惯例
  • 简介:信托制度不同于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无论是运行机制还是财产权结构,信托都具有相当大的特殊性。由于其重要性以及制度的特殊性,很多民法典都通过不同模式、不同角度对信托制度进行相应的逻辑表达。出于民法典的体系化、系统化以及现代性和国际化的需要及考量,我国民法典也应将信托纳入其中。这种纳入既要在分则中体现也要在总则中体现,在民法典分则中,应采取特殊制度规范模式,将信托安排在物权和债法之间或者物权和债法之后并单独作为一编。在民法典总则中,信托应该在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部分予以体现,民事主体部分应对商业信托有所提及,民事权利部分应该涵盖信托财产权利。

  • 标签: 信托 民法典 民法总则 融入体例
  •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第134条第2款首次将"决议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纳入立法规定当中。与合同、共同行为相比,决议行为在主要适用领域、意思的形成和表达方向、调整的法律关系、效力范围等方面都有其显著特性。基于决议行为是由成员人数众多的团体作出的,考虑到效率价值,其意思形成仅要求人数或资本"多数决",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意思一致相比较为宽松,因此正义价值对决议行为在形成程序、成员表决意思、"少数者"的权益救济提出了更高要求,以促使决议行为的意思在最大程度上符合所有成员的共同意愿。我国立法也对决议行为的主要表现形态,包括决议事项、决议程序、决议主体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尽管决议行为的意思形成有其特殊性,但其生效要件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致性。不过,在效力瑕疵类型上,《民法总则》第六章第四节只是明确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在此应借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确认的决议不成立之诉,将决议行为不成立这一效力瑕疵类型理解为现行《民法总则》立法框架下的默示性规定,确定决议行为不成立、无效、可撤销的"三分法"格局。另外,决议行为作为团体内部行为,它的成立、生效与否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 标签: 民法典 决议行为 正义价值 效力瑕疵 善意第三人
  • 简介:民法典的编纂技术可以分为程序技术和功能技术,功能技术又可以分为外在体系的编纂技术、内在体系的编纂技术和融贯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的编纂技术。大陆法系起初主要关注的是以抽象概念的层级分类作为工具的外在体系的编纂技术,但是在概念法学日益受到批判的背景下,以一般原则为内容的民法典内在体系的价值开始凸显,以原则的分层、列举和具体化为特征的内在体系的编纂技术开始出现。由于民法典既包括外在体系,又包括内在体系,因此,通过特定的编纂技术将上述两个体系融贯为一个价值理念统一的整体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这种编纂技术要求立法者熟练地运用不同的语词、不同的概念和不同的规范类型,将内在体系的价值理念在外在体系的规范中融贯地表现出来。

  • 标签: 民法典 外在体系 内在体系 一般条款 动态体系
  • 简介: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居住权并没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直接以居住权为名裁判案件存在不妥之处。中共中央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住房制度新政,为民法典物权编专章增设居住权提供了指引。居居住权是为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需要而设立在他人房屋上的一项权利,具有用益物权属性。国内外对居住权是否写入民法,以及居住权学理认识仍有不同,我国民法典分编草案将其纳入物权体系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居住权涵义及适用范围已突破传统内容。解决传统与现代居住权衔接与发展问题,在我国民法典体系框架内构建一个与现行《物权法》制度相协调,内容完备,具有中国特色的居住权法律制度有其必要性。

  • 标签: 居住权 租赁关系 用益物权 立法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