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判决书中承认法国和新加坡两个“鳄鱼”商标并存,为司法理论和实务界进一步研究商标共存提供了范本。因商品类别划分以及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权利平衡利益兼顾原则的存在,商标共存也可以说是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应然结果。商标共存现象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和法律空间,但商标共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标的区分和指示功能,带来权利冲突。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积累,禁止混淆已是判定商标侵权的重要原则,而商标共存对该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审判实践中,需要对商标共存背景下禁止混淆原则进行灵活理解,用承认个体存在混淆的可能和不产生市场混淆的较大可能作为认定共存商标之间和平共处的依据,从而平衡商标共存可能带来的权利冲突。
简介:【摘要】为了向受众表达信息、传递信号,商标需要借助多重维度的工具形式进行表达。而基于商标拥有的传达地位信号的特殊功能,市场中可能掀起以商标混淆行为和商标淡化行为为主的商标之诉。笔者将从工具视角出发对上述两种行为的关系进行说明,并分析其各自的判断标准及适用情况。【关键词】商标工具商标混淆商标淡化一、工具视角下的商标表达商标是指aword,symbol,orphrase,usedtoidentifyaparticularmanufacturerorseller'sproductsanddistinguishthemfromtheproductsofanother.①此处的word,symbol,phrase便是商标向受众表达信息、传递信号所借助的工具。实际上,商标(trademark)表达的工具形式至少涵盖字词(word)、符号(symbol)、短语(phrase)、图像(picture)、徽标(logo)、气味(smell)、声音(sound)等多重维度。例如,在对来源为百度公司的互联网中文搜索引擎进行识别之时,消费者的观察对象可以包括“Baidu”字词、“百度一下,你就知道”短语、“熊爪”徽标等表达工具,以将其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搜索引擎(譬如Google公司的谷歌和腾讯公司的搜搜)。
简介:混淆可能性是否是商标混淆侵权判定的标准,目前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混淆可能性是商标混淆侵权判定的标准。而另有观点认为,判定商标混淆侵权不一定需要借助于混淆可能性。只要系争双方标识相同或近似,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类别上,就构成商标混淆侵权。根据商标的本质和功能原理以及商标的相似性、商品的类似性在消费者认知中所发挥的作用,混淆可能性应是法院据以判断混淆侵权成立与否的标准,商标的相似性和商品的类似性是判定混淆可能性是否存在的考量因素。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厘清了商标的相似性、商品的类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间的关系,是值得肯定的立法改变。
简介:'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狄更斯的这句话是一种文学性的'现代性症候'(韦伯语)的描述。'现代性'是一个包含了尖锐矛盾冲突的领域:一方面启蒙运动以来的现代性带来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政治体制的进步;另一方面这种'启蒙理性/现代性'慢慢变成了'工具理性',导致了对文化、对个体生活的囚禁和异化。与现代性观念相伴的现代法治观念,强调个体权利的不可侵犯。高扬权利话语使人们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并且勇敢地捍卫。但是,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