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天人合一”究竟“合”到哪里去呢?是人“合”天,还是天“合”人呢?道家主张“合”到“天”即大自然那里去.据此形成“以人为本”或“自然中心论”的理念.有的往往把“人”理解为“自然人”;儒家主张“合”到“人”那里去,据此形成“以人为本”或“人类中心论”的理念,有的把“自然”理解为与人合一的“自然”,有的则理解为与人对立的“自然”。儒家对处于本位和中心地位的“人”的理解是很不相同的。孔子所说的人指抽象的泛爱的“仁人”,而他的一些传人们又多半把这种“仁人”加以改制,蜕变为“官人”,“天人合一”即要“合”到“天子”、“君主”或“皇帝”那里去,所谓“朕即国家”。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在理解和处理天人关系问题上,强调“以人为本”,同时又注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简介:【摘要】在现代社会,环境问题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因为它危及到每个人的生活和生产,侵害了每个人的环境权益,这也就产生了环境责任的归责问题。环境权是环境责任的基础,寻求环境权的救济方式其实就是寻找环境责任的承担形式。然面对许多环境案件,加害人往往没有被法律给震慑住,而是怀着侥幸心理再次去破坏环境,环境责任的功能在环境保护方面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建立一个良好的环境责任的机制是迫在眉睫的任务。【关键词】环境责任环境权环境污染环境破坏一、环境责任的产生背景及其概念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越来越强。人们向大自然索取资源的欲望从来没有暂停过,越来越多的废弃物、废气在不断地向大自然填充。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和冲击已经超出了环境的承载能力和自净能力。环境问题已是全球关注、不容忽视的一个社会问题。在现实生活里,有许多企业在设立之初并不都在市区或者当初附近并没有居民,而且规模不大,在当时并没引发污染纠纷事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重生产,轻环保,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污染防治工作。久而久之,污染程度不断加深,影响范围不断扩大,政府在城市发展中又对环境保护的规划严重滞后。在不受科学规划的约束下,城市无序扩张,区域功能紊乱不清,形成了居住区和工业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龙鱼混杂局面。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因布局不合理,一些企业的污染问题,渐渐从潜伏状态下暴露出来,引发出一桩桩污染事件,这种污染事件往往是以群体性状态爆发出来的,在这样的环境格局下,诸如此类的环境问题给我们引出了环境责任这一概念。环境责任,即环境法律责任,是指主体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引起的不利后果。它是环境法律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环境法对环境保护作用的强有力的手段,是环境法运行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