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导言“陈宁诉辽宁省庄河市公安局不予行政赔偿决定案”(下文简称“陈宁案”),最早公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3期。之后,在“裁量问题的审查标准”项下,以“交通警察施救行为过程中比例原则之应用”为主标题,被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收录为中国行政审判“第19号案例”。可以认为,“陈宁案”展现出最高人民法院就比例原则是否应予适用、以及应如何适用于交通事故中警察施救行为的基本认识。围绕“陈宁案”的个案解读,可能涉及三个层次的规范意义:第一,比例原则能否作为司法判断的标准,即其司法适用的范围和边界如何?第二,比例原则自身具有怎样的规范内涵?第三,将作为法规范的比例原则涵摄到交通事故处理过程的交警施救行为,其个案判断对于未来同类案件的规范意义何在?
简介:侵权补充责任是我国法官在实践中探索的一种责任形态,在2003年的司法解释中得到首次确认.作为一种新型的责任形态,学界研究甚少,更勿提关于理论基础共识的形成.目前,学界在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方面存在两种观点,即不真正连带责任说和广义请求权竞合说;但两种观点并非尽善尽美,难以从全面、科学的角度阐释侵权补充责任.在综合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和原因力理论则在诠释侵权补充责任方面更具说服力.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是我国对德国法中社会安全交往义务理论的继受,该理论为不作为行为的间接侵权承担责任提供了佐证,从而为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奠定了理论前提.同时,原因力理论在我国的实践中越发得到重视,特别是在第三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分析中,责任分担形态空白的出现为适用侵权补充责任留下了空间.由此,在社会管理创新和呼吁重视本土法治资源的情境下,契合法官的政策选择,补充责任就进入了侵权领域,成为新型的责任形态.
简介:全省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在历任辽宁省公安厅(以下简称省厅)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尤其在“三基工程”中,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基层的基础建设、车辆装备、办公环境、运行机制等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也经受了一场场巨大的考验,取得了一项项战功辉煌、永载史册的光荣业绩,赢得了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高度信赖和广泛认可,打出了辽宁公安铁军的威名和声望!在充分肯定成绩和作为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在面对当前和未来越来越多、越来越难的社会矛盾与维护稳定任务的挑战时,我们公安队伍自身确实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和实际困难,需要我们能够认真查找“病灶”和“症结”,并反复论证找出医治“良方”,从而在彻底“洗洗澡”、“去污垢”后,重装上阵、坚定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