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学界通常被理解为公司必须维持资本,但"维持"的真正涵义并非要求公司绝对地维持资本不受减损,而只是禁止公司将资本非法返还给股东。法律不应禁止公司资本因正常经营活动遭受损失,当公司资本发生此种损失时,股东也没有义务补足。绝对的资本维持观及调整资本或清算规则过分强调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忽视了对股东利益的合理关注,与有限责任制度的本旨不符,且其所能真正发挥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功效也非常有限,应予摒弃。我国公司法没有采取绝对的资本维持观及调整资本或清算规则。相关机构对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股东补足资本或减资规则的做法值得检讨。
简介: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奉行“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然而,从德国的商法典、股份法到日本商法典,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都没有一个条文明确表述为“资本三原则”。显然,“资本三原则”是德国学者对公司法相关规则的抽象概括,并为人们沿用下来的。该原则自提出以来,公司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它不可能完全在原有意义上保持下来。但其中将资本和财产统一把握的“资本维持原则”,却在制度不断革新的背景下基本维持了原意,即强调公司至少须经常维持相当于资本额之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如此,公司债权人就可以在与公司交易中得到最低限度的担保,从而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本文试围绕“资本维持原则”的发展进行讨论。
简介:刘更另,著名土壤肥料与植物营养专家。1929年2月出生于湖南桃源,1952年毕业于武汉大学,7959年获得苏联季米里亚捷夫农学院副博士学位。曾任河南农事实验场土肥室负责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土壤调查室,肥料室副主任,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祁阳站站长,北京农业大学副教授,中国科学院长沙农业现代化研究所副所长,农业科学院土肥所副所长、所长,农业科学院党纽成员、副院长兼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农业科学》编委会主任兼主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三届学科评审组成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一至三届学科评审组成员,国家自然科学类第三、四、五届地学书评审组成员,中国工程院农业、轻纺和环境工程学书常委、副主任,国际土壤学会土壤肥力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
简介:美国总统克林顿访华时关于美国对台政策的"三不支持"的亲口陈述,得到全球华人的广泛支持,它打击了台独势力,对台湾当局在国际上大搞"务实外交","双重承认"及所谓拓展国际活动空间的分裂祖国行径同样起到制约作用。尤其是面对美国第三个"不支持",对岛内一些企图通过以成为联合国成员,获得国际社会认可,实现主权事实独立,以这种和平演变的方式,达到脱离祖国而独立的目的更是一次打击。面对这种形势,台湾岛内各种死抱"台独"主张而不放的势力,为了达到巩固或获得执政的目的,极力寻找对策,挖空心思,重新解释他们的"台独"主张。一、国、"民"两党同打"维持现状"这面旗子耐人寻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