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现存的经济所有制形式有三种: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或称私人所有)。国家所有又曾被称为全民所有,却从来不曾被称为政府所有,可见国家所有并不等于政府所有。这其实是很好理解的。国家所有,就是说属于国家,属于这个国家的全民。政府只是受国家委托,也就是受人民委托对这属于国家的资产进行管理。其职责是保护这属于国家的资产,尽可能使其增值,至少不使其流失,以此给国家,给人民带来福祉。比如土地,我们国家的法律就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其他任何人,任何单位、任何机关、任何部门都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当国家需要的时候,就可对任何被占用的土地进行征收,当
简介:既有关于现行宪法中"国家所有"性质的研究因未能区分宪法文本中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所有"而未能揭示宪法"国家所有"的真实含义。《宪法》第9条和第10条中的"国家所有"分别代表两种不同性质的国家所有:前者属于"全民所有型"的"国家所有",是全民所有制的组成部分,是宪法的一种价值选择和政治决断,是有待立法形成的制度框架;后者是"非全民所有型"的"国家所有",是属于非基本权利的民法所有权。在"全民所有型"的"国家所有"的部门法实现方面,各部门法应该根据自身的功能、调整范围、方式,运用自身的概念和立法技术自主地进行制度设计。但各部门法的制度设计应该彼此协调,避免冲突,合力助推"全民所有型"的"国家所有"价值目标的实现。
简介:国家所有权是民法学界近年研究的重要对象。研究焦点集中在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客体、性质、行使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等方面。就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存在国家统一和唯一主体说、政府主体说、全民主体说、公法法人说等理论纷争;就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对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客体范围、气候资源及无主物所有权的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就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呈现出公法所有权说、公权力说、私权说、公共所有权说、特别私权说等不同观点;就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提出通过公产、公用物理论、国有财产区分行使原则及专设专门机构以规制国家所有权行使及保障全民利益实现的不同路径;具体就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而言,存有“双阶构造说”“公权说”“国家所有制说”“三层结构说”及“权利层次说”等不同学说。梳理国家所有权研究的主要争点可揭示此领域正在及仍待深入研究的问题,明确该领域的未来研究方向,进而为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建构提供理论根基。
简介:宪法中的“国家所有”条款至今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认真的分析,但实践中仅仅通过私法规制“国家所有权”已经难以回应现实的问题,已经有学者开始引入公物等概念,并建构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但这个分析是仓促的,而且在规范逻辑上难以成立。“国家所有”条款的宪法分析应该立足于现行的宪法体系,以宪法变迁为背景,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与社会现实,从而对“国有财产”的规范内涵进行诠释。“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在学界备受争论,对这一问题的解读同样需要上升至宪法层面,从而就“自然资源”进行宪法上的界定,并对“国家所有”所衍生的权利、义务进行分析。从宪法角度对“国家所有”条款进行规范分析的目的在于防止对“国家所有”的规制完全遁入私法,从而丢失公法上的监管与义务。
简介:把国有企业存在的诸多问题归结为“所有者缺位”,又把“所有者缺位”归结为国家所有制,这种观点在我国经济理论界颇有影响,并被一些人当作“定理”似地经常引用。“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论(以下简称“缺位论”),主要是从两个层次(全民、政府)和一个落脚点(人的“自私本性”)来论证“缺位必然性”的。但是,当我们沿着这种“两层一点”的思路认真研究一番之后,却只能得出与“缺位论”相左的意见。一、不能贬低财产所有权(所有者)法律规定的意义“缺位论”首先从全民层次论述国有资产所有者“必然缺位”。他们说:法律规定的“全民所有”不过是“名义上的”或“形同虚设的”,因而是“不真实的”。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妥。“缺位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