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黄宗羲“平生心得,为先儒之所未发者”,几乎都是对儒耶哲学对话争论的主要问题的回应。在本体论方面.他吸取了西方哲学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来阐明中国古代的上帝观,但反对基督教赋予上帝以人格神意义,并试图调和上帝信仰与儒家孝道的冲突;在人性论和人生哲学方面,他吸取了西方哲学的方法论,提出了“论性之一本万殊”新解,确认志士仁人灵魂不灭;在认识论方面,他对阻碍科学发展的象数迷信和以先验道德秩序附会自然的主观臆说作了全面系统的批判,主张“推物理之自然”。深究“所以然之理”,确立了“一本而万殊”的多元学术史观。面对中西文化冲突,黄宗羲既具有鲜明而坚定的中国文化本位立场,又对“先儒有所未尽”具有清醒的意识,通过借鉴和吸取西方哲学来丰富和发展中国文化之“体”与“用”,其理性态度值得肯定。
简介:一、法律和政治或许法律哲学可以被理解为政治哲学的一个分支?这两者之间显然存在着关联.法律体系是政治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奇怪的是政治学的研究者们竟始终对它的实施不感兴趣.法律、法律适用、法律构成、立法机关、法院、司法判决、法律推理、法治,如此等等,都是政治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立法机关和法院是政治机构,法治是政治理念,司法判决和法律推理是一定社会的政治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人们展示的政治实践和政治技能.的确,它们都不是政治学的研究者们感兴趣的主题.政治学研究者的兴趣点,在于像政党这样的非法律的组织,像自由与繁荣这样的非法律的理想,像选举和游说这样的非法律的实践活动,还包括像权力和战争这样的非法律现象.然而,法律学者们所研究的课题,是政治学的研究者必须关注的一个非常丰富的子集.
简介:本文的研究对象是霍布斯去世后发表的作品:《一位哲学家与英格兰普通法学者的对话》,目前在国内既无中译本,亦无相关研究。这部作品是霍布斯晚年政治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一位哲学家通过与法学者的论辩和探讨,力图批判和改造以柯克法官为代表的英格兰普通法传统及其法律职业群体。本文采用紧扣文本、细致阅读并比照霍布斯《利维坦》的方法,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揭示了霍布斯在《对话》中的双重教导:"法律应驯顺,政治需审慎。"前者意指普通法及其职业群体应当服从主权者,而非以"法律理性"自居,避免英国内战的重演;后者即霍布斯在《对话》中提出的理论补充——"王在国会中",以国会两院的智慧和经验弥补君主私人理性的不足、节制私人欲望的泛滥,防止王政蜕变为僭主暴政,从而缓和了其以往的"绝对主权说"。《对话》揭示的教导随着19世纪的革命浪潮传入北美,通过美国的司法审查与大众民主之争,延续了法律人与主权者在现代世界的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