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由于企业设备种类和数量众多,设备档案的有效管理一直是摆在档案人员面前的严竣课题,针对企业设备动态性突出的特点,本文从设备全生命周期档案合规管理的背景、探索与实践、闪光点等方面展开,详细阐述了设备全生命周期档案合规管理的探索与实践。此项探索与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设备档案管理方式。
简介:摘要:由于企业设备种类和数量众多,设备档案的有效管理一直是摆在档案人员面前的严竣课题,针对企业设备动态性突出的特点,本文从设备全生命周期档案合规管理的背景、探索与实践、闪光点等方面展开,详细阐述了设备全生命周期档案合规管理的探索与实践。此项探索与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设备档案管理方式。
简介:欧盟于2017年12月20日通过了反倾销调查新规则修正条例,这次修改皆在强调中国市场存在着企业融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政府干预的市场扭曲现象,进而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a款(ii)项到期后,仍然不认可中国符合欧盟要求的市场经济地位标准。现拟通过WTO相关案例的分析对该新规则进行合规性研究,指出欧盟反倾销调查新规则使得已失效的“替代国”做法死灰复燃。面对欧盟贸易救济法律工具重整的新局面,中国应该冷静看待此次修改可能产生的影响,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利益,时刻警惕非市场经济的其他替代方法,并在应诉中要求企业准确把握公认会计原则的使用规则。
简介:医疗机构数据合规是数字社会的外生产物,也是维系和平衡数据保护与数据共享、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重要途径,对于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实践中,医疗机构数据囊括了诊疗前收集的个人身份识别数据、诊疗中产生的临床医疗数据、公共卫生管理中收集的医疗数据、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潜在医疗数据等主要样态.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应明晰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价值转向,凸显信赖理念的补强作用,以数据利用的最小化原则为指南,着眼于后疫情时代医疗机构数据的新发展和新变化.与此同时,通过履行告知同意义务、明确数据收集和使用范围、强化相关技术措施的规范使用、健全数据合规法律责任体系等一系列举措,建构出一套灵活且高效的医疗机构数据合规体系.Abstract:Medical institution data compliance is an exogenous product of the digital society,serving as a crucial means to maintain and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ata protection and data sharing,as well as individual inter-ests and public interests.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Healthy China Initiative greatly benefits from its practical signifi-cance.In practice,data from medical institutions takes varied forms,including personally identifiable data collected before diagnosis and treatment,clinical medical data generated during diagnosis and treatment,medical data collected in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and potential medical data generated in daily life.In the new journey of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the Chinese pat...
简介:随着中德经济合作的迅猛发展,双边投资持续增长。2007年到2010年期间,中国对德直接投资增长了87%,达8.29亿欧元。德国对中国的投资在2014年也达到了近390亿欧元,目前在华德国公司超过5000家。然而,大多数在德国收购或新建企业的中国企业家并不清楚他们在德国应当履行怎样的合规义务并承担怎样的合规责任,以及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合法组织和经营企业,而这反过来对投资的可持续性发展又有着重大影响。近年来,不少德国企业在中国也频频遭遇合规丑闻,如2007年西门子、2010年戴姆勒及2013年拜耳。这表明,中国的合规体系对德国投资者而言亦是不甚明晰,尽管这些德国企业已有较长的在华经营历史。对两国公司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合规义务的系统介绍,以及对责任和法律执行的细致分析是中德两国企业所急需的。金融危机爆发后,掀起了对现有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合规义务与责任的激烈批判,将其视为导致企业经营不善的罪魁祸首。本文将对两种截然不同文化和法律制度下公司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合规义务与合规责任做比较和分析。需要说明的是德国法中的管理机构(Verwaltungsorgan),即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成员负有合规义务,为方便法律比较,故本文所述管理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简介:实践中,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的大多数执法行动均是通过暂缓起诉协议(DPAs)或不起诉协议(NPAs)和解结案的。但是,在联邦监管机构考虑使用缓起诉协议(DPAs)或不起诉协议(NPA)进行协商之前,通常会权衡企业是否愿意与执法机关潜在的调查进行合作,以及是否促进并提升了企业的合规文化。正如本文展示的,合作与合规并不总是与遭受FCPA审查风险企业的最佳利益相融合。合作往往意味着要求企业律师确定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如果这些个人在单独的行动中受到纪律处分或被起诉,由此造成的后果可能导致企业内部的个人和律师之间的互不信任,企业内部沟通的崩溃,造成不公平待遇的感觉以及不适当的风险规避举措,而所有这些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均是不利的,并且可能阻碍企业维护守法文化的努力。事实上,这些并不是新问题,但由于监管机构经常以扩张方式解释FCPA,使得它们在FCPA背景下具有了特别意义。由于监管机构频繁地解释FCPA,而FCPA的复杂性与潜在行为的跨国性质,使得在允许的竞争性活动和不允许行贿之间经常出现模糊的界限。尽管许多企业最终可能认为合作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是可以解决的,但在设计企业内部的合规计划时,企业和企业内部的律师仍然认识到这些问题至关重要,监管机构也需要意识到,他们的执法政策可能会阻碍企业自我监管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