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程志华,男,1965年生,现任河北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北大学校长助理、发展规划办公室主任,河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兼任教育部哲学教指委委员、国际儒学联合会理事、中国现代哲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北省哲学教指委副主任、河北省儒教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儒学和中西比较哲学研究。在《哲学研究》、《哲学动态》、《文史哲》等著名刊物发表论文60篇,其中在《哲学研究》发表论文10篇。著有《台湾“鹅湖学派”研究》、《熊十力哲学研究》、《中国近现代儒学史》、《牟宗三哲学研究》、《困境与转型》等专著。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和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5项。《熊十力哲学研究》、《牟宗三哲学研究》分获河北省第十四届、第十二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困境与转型》获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
简介:在《类推与"事物本质"》等学术著作中,考夫曼提出了类型学说。这一学说的贡献在于提出了类型思维这一新的法律适用思路。然而,类型学说也存在理论误区,这主要表现在:它忽视了立法过程中规范类型建构的主体性与司法过程中规范类型确认的语言习惯性。这一理论误区导致考夫曼所提出的类型思维由于无视立法意图与语言习惯的约束而无法成为妥当的法律适用思路。类型学说之所以会陷入这一理论误区,根源于对哲学诠释学的误用。考夫曼从哲学诠释学的视角谈论法律现实化过程立法与司法在结构上的一致性,而事实上,哲学诠释学并不能为这一观点背书。类型学说的失败给我们的启示是:类型思维如果要成为一种真正有用的法律适用思路,必须做到:(1)摆脱哲学诠释学的泥潭;(2)重视语言惯例与立法意图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