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阿伦特在其《人的境况》中将人的实践分为劳动、工作和行动三种类型。劳动和工作分别是与人的生物性和世界性相关联的境况,而行动则是与人的独创性与多样性境况相关联的。她将行动解释为一种特殊的、追求主体性自由的政治伦理,即体现在人的出生、创造和追求幸福的生命过程中的、主张各种权利的权利。行动理论中这种主体性自由能够克服人在劳动和工作境况中的生命贬值和工具化趋势,以人性尊严和主体性心境挑战各种极权主义意识形态和社会体制。行动中的主体性自由不同于随心所欲的擅断行为,它能以人类本性中的良知和宽恕来矫正行动本身的不可逆转性和不可预测性局限。人类行动作为追求自由的社会现象将遵循一种自觉与宽恕的原则,以便建构当今政治生活的道德生态。
简介:【摘要】毋庸置疑的,这种法律职业伦理为所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们提供了相同的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也增强了法律职业者的凝聚力,并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们提供了一个有力的监督坏境。建立起共同的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对于法律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的冲突,社会多一点包容,在保障法律公正性的同时,尽量使其与大众伦理相协调,才能使法律职业更好的发展,才能更好的为社会提供服务,才能更好的维持社会的正义。【关键词】职业伦理内部准则相互协调一、绪论(一)问题的提出近几年来,有关法律职业伦理的讨论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重视,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和建设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当法律职业愈来愈成为一个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职业伦理无疑也会愈来愈受到人们的关注。二、法律职业伦理的相关概念法国学者爱弥尔·涂尔干对职业伦理作过精辟的论述:“任何职业活动都必须得有自己的内部准则”,这就是职业伦理。我国学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它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1]在我国,法律职业人员包括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人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等,因此,法律职业伦理更多的体现在法官、律师以及检察官的身上。由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特点有明显差异,因此会产生各自的独特的职业规范要求,尽管上述三者立场、职责各异,但由于他们都是为实现法的目的而参与司法过程的法律职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