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例指导制度被赋予了极高的并且多重性的意义。然而,其并不直接有助于"同案同判",并不必然导致司法效率的提高,也并不能自然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通过已经推出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分析可以发现:如何避免武断化的刑事个案指导与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武断化才是最关键的。刑事指导性案例不应被附着太多的社会意义,不能被作为一种判决宣示(与犯罪作斗争的态度)和满足于提供一种简单的结论性标准,而是应当进行充分的说理,从而避免案例的指导性归于沉寂。作为刑事指导案例,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应当侧重于例外性、补充性规则的形成和对平衡性的追求,以此促进司法理念与刑法知识体系的更新。
简介:共犯的成立根据在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共同犯罪行为,就教唆犯而言,其成立根据在于,行为人具有与他人共同犯罪并教唆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实行犯罪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西方国家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问题的理论诠释可能并不能契合中国刑法观念与规范现实,且西方国家两种共犯体系(区分制共犯体系与单一制正犯体系)也无法匹配中国共犯体系。在中国刑法规范的语境下,教唆犯的处罚根据,实质上是指教唆犯的"刑罚处罚根据"或者说"刑事责任根据",其不同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中规定的实行犯(在我国主要是主犯)的"刑罚处罚根据"与"刑事责任根据",因而其并非如西方国家一样仅仅指向"共犯不法是源于还是独立于正犯行为的不法";同时,在整体论意义上,教唆犯的处罚根据总共关涉两种情形下的处罚根据问题:一是共犯教唆犯的处罚根据,这是在共同犯罪形态之下所进行的考察;二是非共犯教唆犯的处罚根据,这是在非共同犯罪形态之下所进行的考察。教唆犯的处罚根据有其法哲学、立法论、司法解释论上的处罚根据。
简介:在邓小平的思想和实践中,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内容。这些内容渗透到他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中,构成了其中最核心的部分。他对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贡献是多方面的,十分丰富的,本文仅就他的历史观的科学的历史评价标准做一点学习和研究。对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历史经验总结,应采用什么样的科学历史评价标准,一直是历史科学界争论不休、弄不清楚的问题,也是我们党内争论不休的一个大问题。邓小平同志在领导我们正确评价历史事件、实现伟大转折,在领导我们正确评价历史人物、坚持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在领导我们总结历史经验、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实践过程中,提出了科学的历史评价标准体系,这是他历史观的重要内容之一。
简介: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大常委会为使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掌握《监督法》的基本内容,提高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实际工作的能力,自年初起,机关党支部就制定了法律学习计划,并编印了《监督法》知识竞赛题库。题库中共有问题130道,其中单项选择题60道、多项选择题40道、判断题30道,涵盖了《监督法》共9章48条的全部内容。党支部将题库资料下发给每名机关工作人员,做到了人手一册,就此在机关干部中掀起了学习研究《监督法》的热潮。经过精心筹备,7月31日,由党支部书记孙光坤主持的《监督法》知识竞赛拉开了帷幕。竞赛采取现场抽答的方式,每位参赛者从抽题箱中抽取张答题签,在主持人宣读题面后,
简介:<正>“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的论断,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知识分子理论和工人阶级理论的一个重大发展,它鲜明地表明了我们党对知识分子阶级属性的新观念、新思想。本文仅就此谈点粗浅的认识和想法。我们知道,知识分子和工人阶级本来是两个不同的社会历史现象和历史范畴。所谓知识分子,指的是社会上具有相当高的文化程度、主要从事脑力劳动的社会人群。区分人们是否属于知识分子,主要是根据人们所受教育的程度。因而“知识分子”是标志人们文化水平和受教育程度的概念,而不是一个阶级概念。所谓工人阶级,却是随着近代大工业的产生而出现的一个新兴社会阶级,在马克思主义传统理论中,工人阶级指的是聚集在资本主义工矿企业里,从事体力劳动的雇佣劳动者,即以往人们常说的所谓产业工人。由此可见,区分人们是否属于工人阶级,一看其是否是在工矿企业里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作者,二看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