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科学是现代社会的中轴和现代社会进步的强大驱动力,它深刻地影响人类的生产、生活乃至人生,塑造人类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为一种文化的科学即科学文化具有强大的精神功能,在人类文化中已经发挥并将继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在铸造人类的理想和世界的未来。哲人科学家不仅是科学理论的创造者,而且也是人类思想史上的路标设置者(哥白尼、牛顿、达尔文、爱因斯坦等就是明证)。科学以及科学哲学不仅拓展和深化了传统的本体论、认识论、语言哲学的哲学研究进路,而且也向当代哲学和哲学家提出诸多哲学问题和思辨启示。因此,我们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坦言:没有科学要素嵌入和没有科学哲学支撑的哲学不能算是真正的现代哲学,没有哲人科学家、科学哲学家及其思想的哲学史不能算是合格的现代哲学史。遗憾的是,在连篇累牍的所谓纯粹哲学论著中,尤其是在哲学史论著中,科学哲学的要素时有踪影难觅之况,哲人科学家、科学哲学家及其对科学反思的精神成果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和尊重。这种现象是很不正常的,也是现代思想特别是哲学思想领域的遗憾,亟待予以变革。为此,我们专门邀请多位科学哲学研究者,围绕"科学、哲人科学家和科学哲学在现代哲学中的地位"话题展开一组笔谈,以期引起学界的讨论和争鸣。
简介:马克思哲学与后现代哲学思想有许多相同之处。在理论逻辑上,马克思开辟的哲学现实化道路,契合了后现代哲学回归“生活世界”、与现实生活“零距离化”的走向,成为“不可超越的意义视界”;在实践逻辑上,以政治经济学批判为主题的现实资本主义批判是马克思现代性批判的核心维度,在批判现代性的负面效应时肯定其历史价值成为马克思与后现代理论家的基本共识,而揭示人的异化的历史性和以“历史性”消解超历史的“非神圣形象的异化”的批判深度则使马克思走进后现代哲学道路;在辩证逻辑上,马克思追求“否定性与不确定性”的方法论自觉,与游戏规则法、解构法等强调知识的断层性、差异性、不可通约性与不可预见性的后现代主义方法的思维模式,也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
简介:马克思是欧洲哲学由近代哲学转向现代哲学的开创性人物之一。他认为强调人的受动性与能动性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基本特征,劳动实践把二者结合在一起,实现了对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对立的超越。马克思的劳动实践辩证法合理地解释了人的生存状态,并且指出了人类走出异化获得解放的现实道路。这些是其他现代哲学家无法企及的重大成就。由于苏联马克思主义哲学对马克思的误解,他在欧洲哲学史上的伟大贡献和历史地位长期得不到公正的评价。
简介:古希腊至中世纪的自然研究是与人事研究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显示出古代西方哲学具有自然哲学与文化哲学浑然不分的原始综合性特点。至17世纪上半叶,以弗兰西斯·培根的《新工具》和笛卡尔的《方法论》为标志,西方哲学中开始形成明确偏向自然哲学的研究传统。在现代西方自然哲学的历史演变过程中,出现了以弗兰西斯·培根为代表的经验型自然哲学、以笛卡尔为代表的理智型自然哲学、以马克思和恩格斯为代表的实践型自然哲学和以石里克等维也纳学派为代表的科学型自然哲学四种基本类型。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实践型自然哲学以其基于实践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归纳与演绎相统一、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相统一的逻辑理论,不仅丰富和充实了逻辑学的内容,而且拓宽了逻辑学的外延。维也纳学派的科学型自然哲学作为西方自然哲学在20世纪的历史形态,则表现出自然哲学有向文化哲学合流的发展趋势。
简介:最近三十多年来,国内外学者热衰于通过对黑格尔哲学的去形而上学化来复兴他的实践哲学,希望借此将黑格尔法哲学纳入当代政治哲学论争的语境中来,进而将其转化为应对现代性的危机、建构当代规范性理论和为现代自由民主国家提供理论基础的思想资源。但是,这种去形而上学的解读很容易矮化黑格尔的哲学旨趣,使得黑格尔哲学中更为深刻的洞见因此被掩盖起来。时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解不能脱离他的观念论哲学,尤其是他对主观观念论的继承与批判,他的法哲学具有一个重要的存在论预设,那就是他的理性一元论主张。在黑格尔看来,理性绝不仅仅是一种与世界相疏离的、主观的思维和意志能力,更是内在于世界之中的客观理性,它表现为一个以自身为根据、以自身为目的、自我否定和自身差异化的进程,这个进程是客观理性的自我同一。规范和法的理念必须是这样一种自我圆成的真无限,而不能满足于康德式理性主体的自我立法,这种主体性所导致的此岸与彼岸、信仰与知识、理论与实践的分裂,作为一种坏的无限性,是黑格尔力图在他的思辨形而上学中克服的。而黑格尔的绝对理性所表现出来的同一与差异、时间与永恒的双重向度正是理解黑格尔法哲学构想的关键。
简介:民法产生初期,建构体系的强制性规范既已存在。在历史演化过程中,体现国家管制的民法强制性规范日益增长。当前,民法体系性强制规范与管制性强制规范并存,以政治哲学的视角分析,其基本理念容纳着新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并主张在个体主体性及价值优位的基础上,在保护个体权利自由的目标下,重视社会因素的制约作用,赞同国家的适当干预,衡平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通过政治哲学分析,强制性规范的精神观念、价值基础得以进一步明确,从而为克服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立法、司法问题提供理论支撑,同时有助于我国未来编纂的民法典规范配置合理,体系结构完善。